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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田亮除名事件看运动员产权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9:41 东方早报

  田亮被游泳中心除名一事现在已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有人觉得正常,有人不平,也有人无所谓。我不想对此事做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价值判断,但衍生成目前的这种结果,是由于我们平时被忽视的运动员的产权属性造成的。这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从经济学来说,产权的界定,一般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举国体制下的体育,大部分项目的运动员在比赛、训练、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上全由国家负责。
有人计算,培养一个奥运冠军,需要花费近亿元的成本。说现在的竞技体育是用金钱打造出来的,一点也不为过。因此,国家有理由认为,由国家培养出来的运动员的产权是属于国家的,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和个人的推广宣传都要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事实上,国家也是这么做的。

  但运动员也有理由认为,产权是属于自己的。因为他也有投入。首先,运动员个人原始的运动天赋是一种特殊的稀缺资源,任何稀缺资源都是有价值的,运动天赋的价值在于它可能是产生冠军的逻辑起点,因此,可以把它确立为运动员支付的原始资本。其次,竞技运动本身就是高危作业。一个运动员要挑战人类身体的极限,就需要经受常人难以忍受的大运动量训练,出现伤病、残废乃是平常之事。所以,就像企业家有风险收入一样,运动员的价值中,也包含了风险。

  现在的问题是:金牌的产出,既有运动员投入的与生俱来的自然资源,也有国家投入的纳税人的资金,由于无法区分出两者的贡献孰大孰小,也就无法在事前作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从而势必造成产权的模糊。没有事先的产权界定,运动员无法独享产权收益,那些获得世界冠军和奥运金牌的知名选手,也就不能单独处置其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交易权、转让权和获益权,由此引发对运动员产权归属的困惑甚至争执,也就不难理解。可以说,中国竞技体育所产生的种种乱象,都与运动员的产权属性有关。这是体育举国体制的内在尴尬所在。

  当然,现实中由于国家力量的相对强大,对运动员的产权界定更多地偏向了国家一方,换言之,国家拥有了对运动员的处置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游泳中心对田亮的处罚决定,是无可厚非的。但长期而言,一定要明晰运动员产权的最终归属问题,把对包括使用权、收入的分配权和转让权在内的运动员的产权,落实到明确的利益主体。否则,就背离了产权的发展趋势。

  由田亮事件我们看到了举国体制背后的产权之惑。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举国体制无论与市场化的要求,还是与世界体育的发展方向,或者是与体育的本质相比,都是格格不入的。在中国社会经济日渐开放,市场化愈来愈深入的今天,举国体制混淆了国家意志和个人对自由、利益的追求的界限,致使诸多矛盾潜滋暗长。所以,田亮事件再次告诫我们,现在已经到了改革举国体制和改善运动员产权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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