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2004年11月1日,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茉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中安科技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东方控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股权收购的议案。
近期,本公司获悉: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协议规定将所持有的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15.56%股权过户至东方控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反而将该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导致本次股权转让行为至今无法履行。
根据转股协议第13.2条规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因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本公司已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分行提起仲裁。
本公司尚未向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任何款项。
二、本公司股东平湖茉织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转让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18%股份因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因尚无实质进展,无法完成该股权转让。
三、2005年1月27日,公司下属子公司茉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由茉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平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浙江九龙山开有限公司3.02%股权,向龙辉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1.5%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茉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持有浙江九龙山开有限公司50.5%股权。截止目前,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前景良好,度假区内各项拆迁、安置房建造工程进展顺利,公司累计已储备有证土地约1500亩。
特此公告。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3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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