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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功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09:34 东方早报

  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这部《预案》规定了国务院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被普遍寄望于在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预案》的通过及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都有助于唤醒国民在暂别SARS之后的安
逸心理。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无论此刻身处何方,也不管愿意承认与否,一个“全球风险社会”的时代其实已经降临。

  我们一度生活在SARS的阴影之下,我们中的15万人曾经在重庆井喷事故中与生命赛跑,这些公共灾难大多出乎我们的意料。一个多月前,印度洋千年未遇的世纪海啸又是突如其来,尽管事后有不少信息指出这次海啸的发生其实有迹可循,但我们仍无法否认它的难以预测。不确定的公共事件正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

  一个全球风险社会的时代,是一个警惕和动员的时代,是一个应对和互救的时代。它是对执政能力的考验。作为现代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政府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大责任人。合理运用公共资源和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去有效降低风险,是政府向民众践行国家责任的必须。

  我们欢迎《预案》的通过,并期待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应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风险化解机制,但公共事件的“公共”性,又决定了政府之外的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的参与与合作同样必不可少。据报道,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05个专项和部门预案、以及绝大部分省级应急预案编制基本完成,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建立。但遗憾的是,也许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对于《预案》的内容以及作为公民的责任仍接近于茫然无知。若从公众的视角观察,这些预案的编制固然是各级政府与部门所交上一份答卷或一大政绩,却可能因疏远了民众的参与,从而使其与预案所应具备的“保障公共安全”目的有较大差距。笔者查阅了数个省份分别编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这些预案均由低到高设计了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然而,当笔者就此进行一次小范围调查,向不同省份的一些民众求证是否知晓预警级别及各种颜色的涵义,却无一人能回答出来。这些受访者当中,甚至包括了不少在预案中负有重要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

  在SARS的阴影笼罩下,我们深深感到信息透明和尊重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认识到知情权不仅应存在于突发公共事件降临时,更应在政府日常执政过程中被自觉尊重。“风险社会”的来临改变了“突发事件”的偶然性,从而使公共事件的风险化解成为现代社会的常态,我们必须将应对措施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体系中。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了评估、预警、应急管理、灾害恢复等多个环节。在我们大多数人的生活经历中,却几乎没有接受预警的体验。一个可兹对照的例证是,1993年至2003年间,美国政府宣告的紧急状态达89次。1953年至2003年间,美国政府公布的大型灾难宣告达1503次。我们在电视上见多了美国不时宣告的“橙色警报”,我们也见惯了“警报”最终变成“谎报”,但它的意义却毋庸置疑———只要哪怕1%的警报应验,它所能避免的损失都将使那99%的“谎报”变成值得。

  “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任何国家都需要公共服务来提供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在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预言的“风险社会”已然成为现实时,我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纸预案本身,更需要的是预案的出台及执行过程中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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