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也是调控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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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 |||||||||
不久前,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停建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30个违法开工项目。但据称,三峡总公司承建的三电站等8违法建设项目仍未停工,而江苏被叫停的电站补办手续后也将再上马。这似乎印证了一些专家此前的担心:此次"环保风暴"可能的结果还是下不为例。 之所以出现这种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现象,除了这些被叫
要使长期不受重视的环境评价"硬"起来,倒是有一条现成的"捷径"可走,这就是借助中央的宏观调控,把环境评价作为除资金和土地外的第三个调控手段来使用。经过前几次宏观调控后,我们现在对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来调控过热的建设项目比较熟练,但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还比较生疏。环境评价可以弥补这一缺憾。因为颁布实施已一年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从去年中央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看,既有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比率这样的市场手段,也有控制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在建和新建项目,以及提高特定行业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这样的行政手段,但似乎惟独缺少法律手段。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宏观调控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而环境评价则可以成为政府加强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的途径。 国家环保总局在此次"环保风暴"中态度异常强硬,一些学者在分析叫停背景时,就将之解读为中央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这样解读也未尝不可。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披露,在全国电力需求猛增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和企业不顾国家多次重申电力建设必须有序发展的要求,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了大量电站项目,致使电站在建规模远远超出电力规划确定的目标,也超出了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极易再次形成高能耗工业无序发展的恶性循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不过,要想使环境评价真正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还得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其一是要提高环保部门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其二是要赋予环境执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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