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青民二初字第3号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通知,因原告青岛银储物资发展公司与被告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双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冻结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帐户号B880840365)所持有的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579)国有法人股1700万股,冻结期限从2005年1月24日至2006年1月24日。
经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查证,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仅有1306913.36元货款尚未结清。另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青岛银储物资发展公司提供担保403万元,目前尚未解除。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接到法院任何诉讼文书。青岛双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参股。目前,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与青岛银储物资发展公司积极洽谈和解事项。
特此公告。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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