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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意见的七个专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06:1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因为研究经济,少不了关注企业,也经常有企业界人士和我沟通现实经营中的困惑与难题。不过,我关注企业多是从研发投入、环保责任、国际竞争力等角度加以观察,很少以法律制度的眼光看待企业。然而最近关于企业经营者要负怎样责任的报道形成了这样一个鲜明的对比:一方面是山西运城某企业董事长赵恩龙和陕西金花集团副董事长徐凯两位民营企业家因经营亏损而自杀,另一方面巨亏5.54亿美元的原国企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老总陈久霖却写下了这样潇洒的诗句———“纵有千千罪,我心坦然对。

  竭忠为大众,失误当自悔。”他“坦然”什么?他又能“自悔”什么?加上以上鲜明的对比,使我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我国的公司法真的不能完全规避上述悲剧了吗?为此,我专门去拜访了同在一座大楼的上海社科院法学所,顾肖荣所长和黄来纪研究员热情地接待了我。一番沟通后,他们还建议我去聆听一下法学所和上海市工商局等单位联合举行的“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讨会”,原来公司法真的要修改了。

  这可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大事,对第6城市群这样经济繁荣、公司密集的区域来说更是重要。我觉得还有责任把相关信息告知本报的读者,更十分关注1月22日和23日召开的“中德完善公司立法讨论会”。会议极其务实,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稿(草案)分类(按条)进行了研讨。出席会议的权威人士则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公司法修改的工交财贸司司长胡可明、德国著名公司法学者莱塞尔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国资委、金融办等相应机关领导和德、日等国著名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

  有专家指出,我国《公司法》是一部记载和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经济要求的重要商事法律。实施十多年来,它对塑造规范商事活动主体,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其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继续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公司法面临着新的问题。基于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公司法列入重点的立法计划中。为此国务院各部委和科研、教育单位等作了大量的研究与探讨工作。而此次“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讨会”则是这种研究与探讨的延续。但此次研讨会有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归纳各方面修改意见,已形成公司法修改草案,并即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之前召开的。因此,此次研讨会是针对草案的修改意见进行研讨的。对草案中哪些修改意见是应该吸收的,哪些修改意见应该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哪些意见是脱离客观经济需求应作出一定的舍弃的,作出更深入和更具有针对性的回应。

  而我认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不仅需要听取归纳国内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也需要我们充分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之一。德国公司法体系比较健全,既有涵盖各类企业形式及企业运转过程的综合性立法《商法典》,也有针对具体企业形式或具体事务的专门立法如《德国股份公司法》。其公司法体系对公司及股东法律关系、组织结构、对债权人的保护方式、关于实物出资的程序等规定得比较全面。这些方面又恰是我国《公司法》迫切需要完善之处。另一方面,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也根据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于2002年7月19日作出了修改。因而,我国完全可以学习借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最新修改经验。

  值得指出的是,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主办者将修改稿(草案)中的修改意见归纳为七个专题。这七个专题是:一、完善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研究———以投资形式、转投资限度、资本到位要求为中心;二、组建一人公司的法制环境研究;三、完善中国董事制度建议———以独立董事为中心;四、完善中国监事制度建议;五、完善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六、保护中小股东立法建议;七、完善公司法整体结构的建议等。这些专题相信经过法学家和实际部门工作者的努力,应该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找到更好的法理依据,同时能够进一步打造更完善的法治环境。说到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处在市场经济最活跃地带的第6城市群的企业家们,更应关注即将拉开的我国公司法修改序幕。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28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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