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红东
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民企人大代表,对《意见》作出了广泛的回应(见昨日本报一版)。多少年来,非公资本长期徘徊在国有资本垄断行业门外,这是对非公资本极大的不公,且在较大程度上抑制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使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可见,国家
出台支持非公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措施,称得上是划时代的“破冰之举”。
建国之初,国有经济对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曾作过巨大的贡献,国家经济垄断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国家对经济的垄断是完全建立在政治权力的强力干预基础上的。政治权力和国有经济之间的这种血缘关系,使国有经济完全依附于政治权力,垄断则是这种依附的纽带。当政治体制出现官僚化时,国有制经济不仅会遭受家长制瞎指挥之害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如大跃进、大炼钢铁、批反冒进、反右倾等等),而且国有经济自身也会在国家权力机构的影响下逐渐特权化、官僚化、专断化,这就必然会助长列宁所说的“停滞和腐败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领导人利用手中的特权化公为私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个趋势当然会腐蚀国有经济的公有性,使它的发展同社会主义方向背道而驰。因此,如何消除国有企业的垄断性,就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天敌,要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秩序,就不能不彻底消除国家对企业的垄断。当然,某些在现阶段不需要进入市场、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如军工生产、部分大型公共基础建设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国家占有的垄断形式还是必要的。
毫无疑问,支持非公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必须有规范公平竞争的法律做保证,而反垄断法不可或缺。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基本法”。我国当前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因此,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垄断法对于行政性垄断内容的规定,决定于政府体制改革的进程。到底哪些行业应当仍旧保持垄断,哪些行业打破垄断,应结合当前的国内外形势而定。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最近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反垄断法》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等,同时结合中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
当然,在出台反垄断法、打破垄断体制的同时,还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准确界定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政府监管组织结构,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和所有投资者的公平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法律是这种保障的具体体现,为此,现行的电力法、航空法、铁路法等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已经整整3年了,行政性垄断该是到认真规范的时候了。“狼来了”曾一度使国人恐慌,殊不知,真正的“狼”是未加规范的行政性垄断。大力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既是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长足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且是共同富裕的需要。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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