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
浙江丽水市庆元县岭头乡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依照代表法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终止无故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乡人大代表胡远金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浙江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人大代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形成能进能出的机制。
从人大代表公布电子信箱、征集提案到问责人大代表的轨迹,我们鲜明地看到了人大代表的“归位性”:“代表”、“委员”不仅是名义身份,更是实际角色;不仅是政治荣誉,还是职务责任。从根本上说,这是人大代表从“荣誉职务”向“权力职务”转变的必然结果。
问责人大代表传出了一个积极信号:呼唤人大代表专职化。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这个称谓的政治意义总是掩盖了其本体的法律意义,甚至成为一种荣誉称号和政治资本,对人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职责缺乏正确的、充分的认识,以至于在代表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代表代表,会完就了”。
我国实行的是代表兼职制度,有部分代表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成绩的突出人物,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考虑到广泛性而被推荐的人员。一些兼职代表感到的可能更多是荣誉,而对参加代表活动、行使代表职权,主观上无热情,客观上无精力。特别是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多的是服从于本职工作,因而难以形成代表活动的向心力。在这部分代表的潜意识中,本职工作可能比人大会议更重要,以至于如有些媒体所报道的那样,人大会议成了部分代表交流本职工作经验的好场所,或直接就是原工作场所的延伸。
兼职代表制不利于树立和强化代表意识,代表角色特征不明显,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难以制度化。兼职代表制度的最直接和最不合理的后果在于,议政效果的低下和“高度虚幻一致”之下的不真实民主。相当一部分代表由于没有足够精力去调查研究,在尚不“知政”的情况下而仓促参与“议政”,疲于应付,在需要他们发表真知灼见的时候难以提出建设性和富于创造性的意见,于是就成了“举手代表”,“议政”的效果可想而知。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就可以避免这种不足,代表们每年有大量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研究,与选民联系,了解民情,表达民意,真正成为人民代表。更为重要的是,在进行了充分的社会调查研究之后,代表们在开会时,提出的议案就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也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使得“审查和批准”不仅仅是“听取后就批准”,而是以实证调查方法取得的资料为基础,以人大代表应有的宽阔视野和战略眼光来进行科学的审查。从而真正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使我国政治制度从形式民主走向实质民主。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