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纠纷诉讼
1、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科技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纠纷诉讼(详见公司2004-028号公告)。
2004年10月25日,该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托普科技公司直接起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详见公司2004-031号公告)。
2005年1月18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06号[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了原告方托普科技公司对被告方委托贷款行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的担保纠纷诉讼,要求贷款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与担保方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共同连带向其赔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衍生利息。截止2004半年度报告,本公司对该项担保计提了600万元预计负债。
2、公司预计2004年度对该项担保本金余额部分900万元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此次计提不影响公司2004年度业绩预告。
3、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应诉通知书
(3)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二、本公司对北京中环实业集团公司的诉讼
1、诉讼受理情况: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对北京中环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集团)的股权收购纠纷诉讼。
2、基本情况介绍:
2000年9月29日,本公司为收购中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中环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与其签订了《收购协议书》。原告本公司依约于2000年10月13日向被告中环集团支付了1,000万元。双方于2000年10月17日对该收购事项和付款事宜签订了《关于收购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根据原告2004年2月20日发给被告的确认函,截止2003年12月31日,被告欠款1,000万元及利息125万元迄今未还。鉴于收购事项至今尚未完成,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解除《收购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2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止2004半年度报告,本公司对该项债权计提了40万元坏帐准备。
3、执行情况
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一中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本公司冻结中环集团限额1,1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本公司提供了等额担保。2005年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该院已查封、冻结中环集团限额1,125万元财产,保全届满期限为2005年7月9日。
4、该诉讼仲裁事项有助于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2004年度利润未产生影响。
5、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民事裁定书
三、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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