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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发债须经信用评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11:13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要求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时,机构本身和拟发行的债券均应经过信用评级。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公告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是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要求评级的债券还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即短期公司债。

  公告说,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拟发债机构和拟发行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对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信评级机构还应对担保机构及债券增值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

  央行会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进行评价。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的主要目的,一是向投资人揭示风险;二是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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