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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啸警示巨灾保险经营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许飞琼

  此次发生在印度洋的地震海啸所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9.11灾难事件,但由于受灾国家的参保率一般不是很高,保险业的损失不会太大。然而由于保险业的全球化,国际保险业(尤其是再保险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中国保险业虽然未受损失,但海啸之类的巨灾事件并不是没有发生过或不会发生,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整体仍很弱,全部保险公司的实有资本加起来,只能相当于一个发达国家中等保险公司的实力。因此,我国保险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相当差,而且一些保险公司已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巨灾一旦发生在中国,损失风险必然会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甚至生存危机。所以,中国的保险公司应尽快重视防范和化解巨灾保险经营的风险。

  化解巨灾保险经营风险的途径之一是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制度。比如,足额按时提取总准备金,真正建立起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意味着中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开始建立。

  化解途径之二是改变过去那种主要强调在国内分保的观念。在大力发展和完善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同时,应积极鼓励利用强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使巨灾风险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

  化解途径之三是探索或建立巨灾证券化机制。通过证券化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这是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在10多年前已探索的比较成功的巨灾化解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巨灾趋向严重化,2000年巨灾351起,死亡人数1.74万人,2001年巨灾315起,死亡人数3.3万人,2003年巨灾380起,死亡人数为6万人,2004年单是印尼等地的海啸巨灾死亡人数就超过15万人。每年巨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数以千亿美元计,保险赔偿尽管只占其不到40%,但其对受灾的国家、受灾的企业、受灾的家庭和个人的补偿力度,是任何政府救济、慈善机构等捐助所不能比拟的。虽然保险补偿水平与投保人所在地的保险业是否发达有密切关系,但总体而言,商业保险对灾害事故损失的补偿规模却在以惊人的速度扩大,中国的保险业尤其如此。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每当巨大灾难发生后,人们购买保险的意愿就明显增强,而过一段时间后,又会回落。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人们对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淡漠;二是即使知道有风险,却心存侥幸,保险意识薄弱;三是国内保险公司信誉不是很高,人们对保险人推销保险缺乏信任。

  国内保险企业在提高自身偿付能力的同时,应注重加强诚信建设,逐步做到消费者不是怕保险而是求保险,变保险推销为保险营销,即消费者上门买保险而不是保险人上门卖保险。要帮助消费者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了解相关知识,使他们学会将自身难以承受的风险通过保险等方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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