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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答案不言而喻的争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税务专家刘佐冷静看待税制争辩——

  本报记者 张帆

  新年开局,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统一,倏忽间成了一个热点。舆论间有为内资企业鸣不平的,有为外资企业要说法的,也有指责一些权力部门屁股坐歪的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看来,客观地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改革趋势、高度地总揽全局,而不要去纠缠、指责乃至炒作,更有利于把问题搞清楚。

  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他一再强调,自己并不不打算加入这场炒得火热的争执,只是提供历史的脉络,让人们通过分析从中得出各自的结论。

  税制统一不是新问题,而是必然趋势

  他最先强调的一点就是,总的来看,世界各国的税制都是内外统一的。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我国税制也是内外统一的。

  他的追述从1950年开始,那时新中国刚刚建立了自己的税收制度,而从那时起我国的税制就是内外统一的。以所得税为例,当时设立的工商所得税既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资企业。不过其时的背景是,在华的外资企业并不多。因为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不可能来中国投资。苏联和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有一些投资,但是大多属于援助项目,而不是合资经营。虽然一些私营企业要缴纳所得税,但是随着对私改造的完成,大多数私营企业被改造成为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而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当时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缴纳所得税。这一局面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一直延续到80年代前期。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引进外资,这时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开始突显。起初沿用1950年制定的工商所得税,但是很快就发现时隔30年,该税种的很多内容都不适用了,所以必须制定新的税法。而那时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刚刚开始,仍然上缴利润,还没有达到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程度。虽然有一部分集体企业也缴纳所得税,但是当时集体企业的定位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与外资企业性质不同,并不能把集体企业所得税用到外资企业上。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征税显然只能先行一步。所以,这时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大部分内资企业继续实行上缴利润的制度,对外资企业单独制定所得税法。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就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刘佐说,当时不是不想搞内外统一的税法,而是没有办法统一。对外要开放,外资企业不能上缴利润,只能征收所得税;而国内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还没有确定,当时的主流认识仍是国营企业应该上缴利润,不能征收所得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1983年至1984年实行了“利改税”,国营企业也开始缴纳所得税了,但这时仍没有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合并,因为当时仍处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的时期。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外资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所以不能适用同样的所得税法。这时就出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其实当时内外不同的不光是所得税,其他税收也不相同。例如,在流转税方面,对内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外国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在地方税方面,对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开放,内外两套税制矛盾越来越突出,首先中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矛盾就突显出来。为此,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上述两种所得税合并,形成了今天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税制改革则实现了内外流转税的统一和个人所得税的统一。

  刘佐透露,1994年改革时,政府也曾考虑过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问题。但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时间不久,需要有一个稳定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所以就没有急于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而是决定将这个问题留待下一步改革时解决。但是没有想到此事一拖就是十多年。

  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对于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改革方向始终是明确的,并先后将此事写进了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01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这两个文件都是具有极强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2003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这其中当然包括企业所得税制度,以及目前还不统一的房产税、车船税等税收制度。

  刘佐说,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并不是近来突然提出的问题,而是我国经济发展、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

  从建国初期建立内外统一的税制,计划经济时期走过一段弯路,到把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作为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一步,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与当时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的背景有关。当时之所以不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因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改革还处于萌芽状态,外资企业所得税只能先行立法,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在后来的改革中陆续出台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向市场经济转轨,我们很快就意识到税制的统一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这件事写入国家的“九五”计划、“十五”计划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就足以表明党和国家对此的重视程度与明确态度。而且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在采取一些实质性的步骤来推动税制的统一,如1991年先合并了两种外资企业所得税;1994年又把一部分内外不统一的税收统一起来,当时外商也不是说没有一点意见,但是政府采取了一些妥善的缓冲性措施,五年以内很平稳地就过渡了。

  推进税制改革会得到各方面支持

  对目前的一些争议,刘佐明确表示不参与争论,但称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他说,不能排除一些人对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有不同的看法,因为不同的人、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利益集团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看待这类问题的角度可能是不同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应当说没有重大分歧,大的发展态势是确定的。如果再扩大一些视野看,当今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基本上都是内外统一的,很少有国家还实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

  他举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越南。过去该国实行税制改革时曾经参考过我国的做法,也实行了内外两套税制。但是去年该国实行了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原来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2%,合并以后的税率定为28%。而该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方案恰恰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设想,但是他们比我们先走了一步。

  刘佐说,靠减免税、低税率去吸引外资的概念是有误区的,有些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我国低得多,但是不见得比我国对外资更有吸引力。因为外商投资更多的是看中一个国家的总体投资环境,包括政治是否稳定,经济是否发展,市场是否广阔,而不是单看税率的高低,何况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也并不比别的国家高多少。

  退一步讲,即使我国实行减免税,对外资的吸引力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没有税收饶让(即外国减免所得税视同已征税,可以抵扣本国所得税)的情况下。例如,一个美商来华投资,中国的税率是15%,美国的税率是35%,那么他在中国少缴的20%的所得税回到美国后要向联邦政府补缴,所以这种税收优惠没什么作用。因此,并不是减免税就能吸引外资。

  刘佐说,目前我国的税制和税收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中,情况越来越好。这些年的税制调整注重的是公平税负和贯彻产业与区域发展政策,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外贸易、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般不会单独给予内资企业或者外资什么税收优惠,所以应当说推进税制改革会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谈到计税工资标准问题,刘佐称,这件事对内资企业影响很大,取消的呼声很高,据报道财政部的领导也已经表示同意,应当说不会再有什么异议,而且这样做对外资企业也没有什么不公平——因为外资企业本来就没有计税工资标准。

  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的税率问题,刘佐认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肯定会低于目前的税率,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的33%税率是十多年前制定的,当时这个水平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下,近年来很多国家都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我国的税率水平已经属于中等偏上。所以,适当降低税率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应当说这也是没有异议的。据报道,财政部的领导已经表示了适当降低税率的主张,这是一种很现实的态度。

  按照刘佐的观点,既然大前提已经确定,再讨论是否应当实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又有什么用呢?不如现实一些,想想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如何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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