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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短线交易与归入权认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06: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何为归入权

  归入权是与短线交易相联系的一个概念。短线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六个月),买进本公司的股票然后再卖出,或者卖出公司的股票然后再买进的行为。为了防止内部人利用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而获得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各国证券法都规定,内部人短线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我国《股票发行与交
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法》借鉴了国外的证券立法,规定了短线交易所获利益归公司所有。

  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不同:(1)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对内幕信息的要求不同。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不是内线交易。而短线交易却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只要是内部人,在6个月内买进股票再卖出,或卖出股票再买进,都属于公司所有,无论是利用了公司的内幕信息还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2)主体不同。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短线交易的主体比内线交易的主体要窄,仅限于内部人。(3)责任不同。对从事短线交易者,其所获得的利润都归公司所有。对从事内幕交易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短线交易者一般没有刑事责任,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求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而短线交易者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如内幕交易严重。(4)后果不同。从事短线交易者所获得的利益都归公司所有,即公司对短线交易者的利益享有归入权。而对于内幕交易者,要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利润并不当然归公司所有。

  对于归入权的性质,实务界和学术界都没有一致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观点是请求权说;第二种观点是形成权说;第三种观点是请求权兼形成权说。请求权说认为,公司的归入权是一种请求权。因公司的归入权必须依照公司的请求才可以行使。归入权是公司向短线交易者提出的请求其将短线交易者的利益还给公司的特殊权利。形成权说认为,公司的归入权是一种形成权。因短线交易者进行短线交易并获利时,该项利益即归属于公司。否则会出现短线交易者合法持有非法利益的情况。请求权兼形成权说认为,归入权既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又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归入权行使的对象

  归入权行使的对象是有可能接触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之人,是公司的内部人。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b)项规定归入权的行使对象是持股10%以上受益所有人、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员。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职员主要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受益所有人是英美法上特有的概念,是指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人。事实上,在证券法上只要对证券有实质控制力的人都可以称为受益所有人,而不问形式上的法律关系。

  归入权行使范围

  短线交易所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对于短线交易所获利益如何计算,直接关系到公司可以追偿的数额,关系公司的切身利益。由于实践中股票的买卖比较复杂,因为公司的内部人在一段时间内往往不只进行一次交易,而是进行数次交易,而且数次交易的价格往往有变化。如何准确地确定公司在6个月内获得的利益,是归入权行使的非常重要的问题。短线交易利益包括短线交易利润、利息、股利、费用等。

  1、短线利润的计算方法。理论上短线利润的计算方法有:股票编号法、先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

  2、利息。对于内线交易所获取利润的利息,原则上也应当归于公司。因为利息从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而短线交易从发生之日起,利润就归属于公司所有。因此,对于短线交易利润所生的利息公司也有归入权。利息的计算从短线交易发生之日起到判决决定后利润交还公司之日止。但是如果短线交易是疏忽所致,也可以不要求公司内部人返还利息。

  3、股利。如果短线交易发生时,公司分配股利,该股利也应当归属于公司。股利也属于利润所生的孳息,也应当和利润一样归属于公司所有。股利应当以短线交易发生时公司是否宣告为准。如果短线交易发生时,股利已经宣告,公司就有归入权。反之,如果短线交易发生时,股利没有宣告,公司就没有归入权。因为如果公司宣告分配股利,利润上所生的股利可以实现,应当归于公司。

  4、费用。短线交易者从事证券交易所支付的正常的实际费用,例如,支付的手续费、国家的税收应当从利润中扣除。在我国证券交易费用主要包括:(1)发行公司需要支付的上市费用。(2)投资者需要支付的手续费。(3)证券商需要支付的入场费。但是内部人支出的非一般性费用,不得扣除。例如,为了进行要约收购才取得证券,这种进行要约收购所发生的费用极大,不得扣除。此外为了进行交易而支付的借款利息及费用不能扣除。对于原告进行归入权诉讼支付的费用,如果原告是公司的股东,应当由从事短线交易的内部人负担;如果原告是公司,则应由公司自己负担。

  归入权行使的例外

  归入权行使的例外,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内部人虽然进行了6个月内的短线交易行为,也不需要将所得利益归于公司。由于归入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因而采用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即公司内部人在6个月内从事短线交易行为,就推定他利用了内幕信息。这种规定的好处是可以防止公司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但是这种规定也受到了许多人的批判,因为它不问公司内部人从事短线交易的动机,以及短线交易行为和内幕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该规定常常限制了公司内部人的正当的证券交易。事实上,公司内部人的有些短线交易行为就跟内幕信息无关。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短线交易归入权规定的弊端,各国证券法对归入权行使规定了例外情况。

  1、与履行以前合同有关的债务而善意取得的证券。规则16(b)款规定,如果该证券是为了履行以前合同的债务而善意地取得,则不承担该款规定的责任。这一规定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为了履行以前的有关合同债务。这里的以前合同应当是指在从事短线交易这一时点以前,就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如果在这以前的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未生效,也不能免除其短线交易的责任。第二,是善意的取得。善意的标准应当看公司内部人是否为了逃避短线交易的责任。如果公司内部人没有逃避公司的归入权的意思,就是善意;如果公司内部人是为了逃避公司归入权而签订合同或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就是非善意的。

  2、自营商建立和维持市场的交易。规则16(d)款规定,如果交易是自营商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为了建立和维持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所进行的,不承担内线交易责任。自营商被免除内线交易责任,是由自营商本身的特点和作用所决定的。自营商在证券市场上自己买卖证券,起到造市的功能,因此证券市场自营商又被称为做市商。为了达到做市的目的,做市商要经常地买进并卖出股票,或卖出并买进股票,达到活跃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不允许证券市场做市商短线交易,做市商基本上无法满足活跃证券市场的目的。

  3、国内或国外进行的套利行为。规则16(e)款规定,如果不违反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在国内或国外进行的套利交易,不承担短线交易责任。套利交易是指,在同一时间中,一种股票在不同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差异,在低价的市场买进股票,在价格高的市场上卖出,以套取利润。即使在同一市场上,由于两种证券的关系密切,比如可以互相抵消的公司债券与股票,而且两者之间同时发生抵换比值不同的情况,买进其中比值偏低的证券同时卖出比值偏高的债券,这种操作手法称为种类套利。这两种套利可以混合使用。套利性的操作可以使不同市场上的证券价格有效的结合,因而美国证券法免除其短线交易责任。上海证券报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王斯乐 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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