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纷纷落马堪称刚刚开始的2005年国内股市的一道独特而令人痛心的风景线。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不到一个月之内,已有多家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相继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司法部门立案侦察。频率之高、涉案之重为以往所罕见。
违规高管:刀尖上的舞者
王东
只有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法律约束,增加企业高管的违规成本,违规行为才可能会减少,上市公司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市场也才会有活力。
新年伊始,一批国企和上市公司的高管纷纷落马。刀尖上的舞者撑不了多久,惨淡谢幕是他们的必然命运。
从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看,二级市场上的中小股东没有控制权,而且他们主要靠买卖股票赚取价差进行投机获利,并不真正关心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顶多在媒体披露了公司所筹集的资金违规使用后发出一声叹息而已。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一般都是具有绝对控制权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控制权主要体现在对公司高管的任免问题上,而在公司运营和内部资金配置等具体财务和业务问题上,作为大股东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往往不会去过问,否则又回到了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了。
这样,就出现了下面的问题,在公司谁拥有话语权?是政府任命的企业高管。谁管理公司的运营和资金配置?也是政府任命的企业高管,但是,谁又对这些高管们进行监督,特别是资金运用上的监督?答案却是不清楚。不清楚就意味着对高管们的监督缺位,这也就为高管们的廉洁性埋下了隐患。
是什么原因促使高管们进行这种刀尖上的跳舞呢?是因为改革,尤其是近年来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推进,从而动了国企高管们手上的奶酪。首先,由于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导致上市公司的监管日益规范、完善,从而对于企业高管的监督缺位将会很快被市场所弥补,那么高管们就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支配资金,而且也意味着他们不久就会成为真正的职业经理人。无形之中他们就会形成一个预期:监管缺位的情况不会持续多久了。其次,国有企业目前正在进行一系列繁复的改革,更何况改革本身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不确定性很大。一些高管在监管缺位以及人们在评判他们在改革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的时候容易产生不一致的情况下便心存侥幸(对于郎顾之争的不同声音就是例证)。从而也就给他们一个激励,产生了浑水摸鱼和刀尖上跳舞的冲动。最后,由于证券监管力度和法律约束力不够,一些高管真的成了刀尖上的舞者。因为即使有充分的预期,有很大的冲动,如果违规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些聪明的高管是不会在刀尖上跳舞的。在对企业高管的法律约束和监督不够时,企业高管便会大肆侵占企业资产,关于这点对于私人企业也是适用的,如创维集团的黄宏生,而且这也是为什么上市公司在股市上圈钱如入无人之境的主要原因。
但又是谁说皇帝没有穿衣服,谁让这些舞者谢幕的呢?是那些与市场相关的利益主体和证监会,这更是必然的。与企业相关的利益主体有权利也有必要去做,而证监会是市场的守夜人,他们有责任去这么做。例如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在2004年6月份要求对公司亏损的债券投资进行审计后证监会便介入调查,最终让郑俊怀这个舞者谢幕了。之所以说这是必然,因为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律约束的强化,最终使得国企高管们原先收益大于成本的不等式改变了方向,而他们自己却还没有发现。更何况,这种刀尖上的舞蹈又能维持多久呢?
通过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的隐患开始到他们不得不谢幕的全过程分析,我们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们仍然抱着违规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定律不放,那么随着国有企业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推进,法律约束的加强,将会有更多的舞者谢幕。所以,只有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法律约束,增加企业高管的违规成本,违规行为持续的时间才可能会缩短,可能性也会减少,上市公司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市场也才会有活力。
周义兴:高管涉案的背后是监督缺位
新年伊始,就有8家上市公司的涉案高管被集中曝光。除开开实业的张晨外,还有东方创业、浙江东方、东北高速、山东巨力、*ST京西等公司的高管或被双规,或被刑事拘留及被提起公诉。
而在这些高管涉案的消息中,人们可以得知,虽然这些高管的案由有所不同,查案的机关也各有不同。但却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伴随这些高管涉案的,就是上市公司巨额财产的流失,有的甚至于还是无可挽回的。而当我们面对一段时间来上市公司与金融行业中所出现的,几乎从某种程度上也可说是群案齐发的现象,更应思考的应该是什么?也就是说,在这些高管频频涉案的现象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这才是真正应该引起社会思考与探究的问题。
其实,从已经披露的消息中,我们可以看到,高管涉案的情况有两个特征:一是在时间上,高管的违法行为都有一定的长期性;二是在制度约束上,在这些高管的违法过程中,几乎也可说是到了随心所欲如入无人之境的地步,相关制度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而这些事实也说明,现有制度对相关公司高管的监督机制是无效的,也是缺位的。
而在走向市场经济的今天,不管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来说,还是对某个具体的公司规范经营来说,有效到位的制度首先就是经济正常运转的前提,市场经济如果没有规范,肯定就不会是好的市场经济,同样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如没有规范有效的市场规范他律,那么就是这些高管原先的个人素质如何的好,但在一个缺乏规范的市场面前,肯定也会逐步变坏,甚至于堕落。而这也是已被许多事实所证明的道理。
所以在有高管不断涉案的事实面前,当然要对所涉案的高管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予以查处,并要尽力挽回损失。但更重要的是,还要将这些案件当作麻雀,好好解剖一番,最好能找出其中的病因,如此才能与现有制度相对照,以找出缺陷加以健全。笔者认为,接连不断的高管涉案,除有其个人因素外,肯定还有制度本身缺陷的存在。一个好的制度可以防止坏人和坏事的出现,而现有制度似乎尚不具有如此的功能。
朱心力:用好的制度规范高管人员行为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成好人,而一个坏的制度却可以让好人变成坏人。上市公司高管频频涉案,除了高管自身素质和修养,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究竟是不是在制度上出了什么问题,是不是能够通过一个好的制度来遏制公司高管的违规行为。
好的制度必须让违规者付出足够的代价。纵观上市公司高管涉案的种种因素,过低的违规成本成为让违规者前赴后继的主要诱因。我国对于公司治理问题出台的法律规范不少,但是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而且大多数停留在经济惩罚上,缺乏足够的刑事惩罚,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往往只是通过公开谴责或者罚款方式进行惩罚,当创维的黄宏生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以后,我们才发现自己距离真正有效的惩罚机制还很远。因此,目前应该加大对高管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和民事惩罚力度,在中国证券市场刮起自己的虎山行旋风,这远比谴责和罚款更有效果。
好的制度必须让遵守规则的人得到社会承认。坏的制度之所以让好人变成坏人,在于坏的制度下人们以违反规则为常事,遵守规则的人得不到任何好处,最终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让遵守规则的高管得到奖励,比如在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格条件上规定高管人员必须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对于其高管人员一贯遵守游戏规则的上市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设立高管人员廉政基金和股权奖励措施等。
好的制度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我国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是比较完备的,对于高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一系列机构和人员,但客观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这些监督机构对高管人员的行为并不了解,在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仍然是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一人说了算,高管权力的高度集中为其违规创造了条件。当前制约机制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监督人员的独立性,董事会要逐步引入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要减少大股东色彩。
好的制度必须是市场化的制度。在许多上市公司治理尤其是高管的任命中,掺杂了太多的行政化色彩,并没有真正做到市场化。由于上市公司一般是当地的龙头企业,甚至是地方政府控股企业,当地政府往往默许公司高管的违规行为,甚至还与上市公司达成某种私下的保护协议。山东巨力所在政府的某些部门从上市公司得到不少好处,不仅帮助公司在虚增利润上捂盖子,而且联合采取行动驱逐新引进的大股东,企图利用行政手段让高管违规行为合法化。因此如果不切断高管人员和地方政府之间行政化联系的脐带,也不能建立起一个好的市场化的制度。
皮海洲:三大原因造成高管涉案屡禁不止
上市公司高管落马,其背后牵扯出来的往往是一大堆的经济问题。而因此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少则几千万元,多则数亿元。企业也因此而遭受重创。那么,高管涉案者为何会络绎不绝呢?笔者以为其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甚至只是一个空架子。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原因,以至在上市公司里,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而掌握在董事长及其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董事会也因此而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公司的一切皆由董事长说了算,所谓的公司治理则完全成了一个空架子。一方面是大权在握,而另一方面则是私欲的膨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便成了一些高管们的举手之劳。
其次,主管部门善待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使得上市公司的高管们更加有恃无恐。在某些地方政府看来,上市公司都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台柱子,其高管自然也就是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同时也是地方的红人。本来,作为上市公司来说都是有其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高管负有监察之责。但正是由于善待这些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因而这主管部门也大都对上市公司的高管们过于放纵,未尽监察之责。于是,高管们更加有恃无恐,在企业里为所欲为,企业也因此而成了董事长们的独立王国。
此外,违规成本太低,司法滞后而且不力,刺激着高管涉案者前赴后继。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们的违规,交易所通常也就是谴责了事,而证监会则是每次罚它个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一罚了之。而即便是违法者也很少有受到司法追究的。就算是极少数受到司法追究的,那也不过只是意思意思而已。比如东方电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被抓起来也不过是罚款5万,判刑两年。正是由于违规成本太低,处罚不力,这就使得高管们在违法违规的路上前赴后继,铤而走险。
黄艳斌:严刑峻法是最有效的监管
长期以来,我们对上市公司的高管失职和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罚很不到位,一些高管对企业管理不善,出了问题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投资者反而成了这些巨额损失的买单者,而高管们却仍能毫发无损,高枕无忧,甚至还可以拍拍屁股,调到另一家企业做起了老总,有的高管竟裹挟巨款玩起了蒸发的把戏。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高管过错追究惩罚机制,而由此导致违规者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市场纷纷效仿,在实际上纵容了高管的过错和不负责任行为的蔓延。
实践表明,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的约束,不能单纯地依赖于高管的诚信和良心发现。根据国内外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管经验,对上市公司的高管行为采取最有效和最现实的监管方法就是:严刑峻法。也就是说,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的约束,严刑峻法才是最有效和最现实的监管方法。
众议苑
要让高管有所畏惧
上市公司要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首先就要让高管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法律和违法乱纪的后果有所畏惧。因为当法律受到蔑视、不被重视的时候,人性必然卑鄙。只有让司法介入上市公司盲目担保和挪用资金等不正常现象,让这些上市公司的高官们有所畏惧才能从根本上拯救证券市场的诚信危机。因此,让高管有所畏惧也是一种让上市公司高管提高勤政意识的手段。面对国家的法律,某些上市公司的无所畏惧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让上市公司的高管们有所畏惧吧,因为它体现的才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显现的才是一种健康的公司治理的信念和境界。(李允峰)
解决好价值评估和激励机制
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均可视为瞒天过海计的翻版。企业高管的犯罪问题在经济学中常常被归为道德风险问题。它是指代理人(经理)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作出损害委托人(企业)利益的行为,其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间关于代理人行为的信息不对称。这是企业界大量腐败和犯罪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不能解决好经理人力资本的价值评估和激励机制,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其合理的经济利益,则高管们寻求体制外灰色收入的行为就难以避免。(尤旭东)
建立起有牙齿的制度
要解决公司高管涉案问题,除了对公司高管进行不间断的道德教化、公司高管职业操守以及权利义务教育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对企业外部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外部机制进行彻底革新,增加切实有效的刚性监管措施和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措施,如代表诉讼等;尤其是监管执法部门,要彻底放弃只发生在外部机制运转有效情况下的软法自治理念,对公众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真正铁的有牙齿的制度。(江晖李季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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