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思佳张立栋25日北京报道】为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
人民银行日前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即短期公司债)信用评级的有关具体事项发布公告。公告要求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和发行的债券,除不需评级外,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
公告要求,拟发债机构在向有关资信评级机构提出评级申请的同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公告指出,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拟发债机构和拟发行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对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信评级机构还应对担保机构及债券增值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
报告称,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
事后检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进行评价。对资信评级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情况,以及违反评级程序、恶性竞争、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的资信评级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示。(26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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