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伟伟
晨报讯昨天,央行再次重申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去年12月30日,央行(2004)第22号公告中表示,“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机构,均应经过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央行表示,信用评级是资信评级机构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对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筹资的发债人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据此判断发债人届时偿付债务本息的能力,进而对其违约可能性进行的科学评估。
信用等级与违约可能性逆相关。信用等级越高,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相反。
央行进一步指出,信用评级是征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通过向债券购买者揭示发债人的风险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央行表示,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对政策环境、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偿还债务的意愿及能力等要素进行评价。
此外,对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信评级机构还应对担保机构的偿债能力和可信程度进行评估,对债务偿还风险提出综合评价。
沪上一资信评估公司证券评级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有了资信评级,才好确定债券发行利率。他表示,在一个市场化的债券发行市场,债券发行必须与信用评级挂钩。
据了解,目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除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无需评级外,企业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证券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和短期融资券都需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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