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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煤炭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10:34 证券时报

    日前,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月26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办法同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
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办法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规定,在煤炭经营中,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办法还规定,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据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将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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