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煤炭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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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10:34 证券时报 | |||||||||
日前,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月26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办法同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
办法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规定,在煤炭经营中,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办法还规定,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据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将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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