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商所向各会员单位发布了修订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下称:《细则》)。在修订后的《细则》中,郑商所要求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将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从原有的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各期货公司须在2005年2月16日之前补足准备金。
郑商所通知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工作部署,为更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期货经纪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细则》自
2005年2月21日起执行。
新《细则》对“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的条款作了修订,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以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有资金足额缴纳;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同时,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入金时,务必注明资金来源、自有资金、用途、追加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必须在2005年2月16日之前由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有资金账户划入交易所结算准备金账户,否则不得开新仓。
业内人士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交易所结算机构都实行严格的结算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制定了最低保证金标准,会员公司或其客户成交结算一张合约必须向交易所结算机构交纳最低保证金,从而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防止造成巨额亏空和清算的混乱。近年来在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事件之后,我国各交易所都有意识地加强了结算制度和管理监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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