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
印度洋海啸带来的世纪大灾难,让全世界的公民都参与到一场空前的爱心公益事业中来。
然而,在这场如火如荼的赈灾捐款活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虽然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但对一些具体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法理上,社会募捐并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赠与行为。由于其中有募捐发起人这一中介方的介入,使得社会募捐带有某种“公行为”色彩。社会募捐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很难完全用民法中的一般赠与法律规范来调整。而且,社会募捐活动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发起人、捐助人和受助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如捐助人与受助人之间存在捐赠关系;发起人与受助人之间会形成代理关系;“劝募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发布劝募广告,同时代理受捐人发布订立捐助合同的要约”,从而又夹杂有“对世型要约”法律关系。可见,社会募捐不论从现实需要还是法律属性看,都需要作专门性的立法完善。
《市场报》 (2005年01月25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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