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香港地区正在提议对现行上市公司法规进行修改。据透露,修改后的法规将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提议对年报中披露不完整或虚假会计信息等市场违规行为,提升到与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犯罪行为同等高度。而此前相关违规行为,仅是受到交易所谴责。
目前我国内地A股市场的情况同港股市场类似,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一
些违规行为也只是由交易所出面进行公开谴责而已,实际威慑效果并不大。而监管部门对违规董事会成员及高管的处罚金额也大都停留在数万元的较小金额内,与违规者的高收入与利益所得相比明显不具备杀伤力。
我国有句古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虽然在年报及其他常规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完整、故意隐瞒等行为在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中属于较轻的,然而如果对这种行为的处理一直处于比较宽松的状态,直接导致不少违规者敢于频频越过雷池,使其在从轻处罚中尝到甜头,那么这种侵犯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就会泛滥。信息披露无小事,如果能把该类违规行为提升到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等行为的高度对待,那么相信市场中敢于涉险的违规者将越来越少,高昂的违规成本必定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促使公司治理结构更趋规范,把大量的违规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有利于市场的诚信道德建设。
解铃还需系铃人,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最终还得由越来越多规范透明的榜样力量来予以渐进式化解。而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除从完善自身治理做起外,以高昂的违规成本起到倒逼效果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上海证券报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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