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贾南 发自北京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国家发改委日前出台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在中国能源供给日趋紧张的今天,国家发改委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再次修订了管理办法,继续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
该《监管办法》对于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规模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并强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并提出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此《监管办法》对于处罚的条例也规定得异常严格,提出了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发改委在此时出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其意也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于煤炭销售的规范管理。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25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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