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咨询业务要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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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10:15 证券时报 | |||||||||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通知,投资者应与有牌照的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会员制业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示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收益;在合同签订之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预收取咨询费用 针对一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会员制业务时向会员承诺或变相承诺收益等导致纠纷发生的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制业务发展迅速,但在会员制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咨询公司向会员承诺收益,当投资者遭受损失要求退会时,咨询机构却拖延办理,甚至赖账。 针对这些问题,一些投资者向证券业协会进行了举报。为此,在去年11月-12月,协会就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制业务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活动。根据专题调查的结果,经证券分析师委员会讨论形成了《通知》。 《通知》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应依法开展咨询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则。同时,《通知》对问题暴露得比较集中的投资收益、会员费等问题也作了专门的要求。 根据最常见纠纷的原因,《通知》要求在咨询合同需要特别加以明确。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提示证券市场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和损失;明示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收益,也不得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明确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费用、期限等;明确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通知》特别强调,在合同签订之前,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预收取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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