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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凶猛:并购整合中国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09:40 东方早报

  “中国企业的并购重组高峰已经开始出现,并有望持续几十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局副局长刘南昌在2004信息产业经济年会上表示,在外商对中国的投资中,并购重组只占其中的5%~10%,而在国际上并购重组一般占国外投资的70%,因此中国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将为外企跨国并购重组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步伐加快

  “中国加大对外开放的政策,使外商更加容易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果实,”并购重组专家尹中余称,“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来说,也可以借助外商的力量顺利地实现国际化经营。”

  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20多年以来,中国一直把吸引外资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在这20多年里,尽管外商希望以并购的方式参与到中国的投资,但中国对此一直十分谨慎。

  1995年中国曾尝试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日本五十菱和伊藤忠开创先河,成功收购了北旅股份4002万股法人股。但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随后国家关上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的大门———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性通知》。

  在中国向外商关上并购大门的时候,全球的并购浪潮却一浪高过一浪,而并购也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形式,据统计,全球60%以上的跨国投资都是以并购的形式进行。但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1年至2001年,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交易额年均为12亿美元,只占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3.4%。

  但是WTO的加入开始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所长张汉亚称:“由于国际投资者更愿意采取收购的形式投资中国,而不是像改革开放初期只是用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办法来进行,所以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招商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是数量上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形式上也发生了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并购的数量越来越多。”为了使外商能够顺利并购中国企业,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3份法规文件,《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这三份法规减少了中国过去对外商并购中国国企的限制,为外资并购敞开了大门。

  当然,外资并购目前仍然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凡是《目录》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外商是无法实施并购的。不过,中国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减少了,鼓励类增加了很多,这将使外资并购拥有更广阔的前景。

  并购动力

  外资并购加快的直接原因是中国政策的宽松,但真正的动力却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南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员张雪松分析,外资跨国并购主要出于整合在华业务、发展全球战略的需要。

  张雪松分析,众多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受制于政策大多采取了合资形式,而且许多跨国公司拥有多家合资企业。“零散的布局及相互竞争对其全面实施中国战略十分不利,因此跨国公司重新整合在华业务的动机迫切”。张雪松说,另一方面,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数量的增加,世界市场的竞争被移植到中国,竞争压力迫使跨国公司进行公司的组织再造和整合,以提高竞争能力。

  “事实上,在华业务的整合是跨国公司战略调整的第一步,这种整合的范围还比较窄,下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将“中国”融入到其全球战略中去”。张雪松说,中国入世后,国民待遇将使得跨国公司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少。跨国公司为在中国市场攫取更多的利润,必须全面整合其价值链。

  据介绍,销售网络服务在整个价值链中增值是最高的,以美国市场为例,跨国公司的整个价值链的增值环节明显向产品使用和维护等下游环节转移。对于许多制造行业来说,下游环节的营业额已是主导产品销售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在这样的态势下,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最终控制销售网络是可以预期的,跨国公司并购销售网络将成为一个热点。

  警惕中国经济安全

  “但是在更多的时候,外资并购一家行业龙头企业,也是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形成竞争力甚至形成行业垄断。”并购重组专家尹中余对此不无担心。

  据介绍,对于外企而言,采用并购模式的优势在于,不用重新花很长的时间去建立一个企业,只要在管理和产品方面进行调整,就可以利用被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直接参与竞争。如果被并购方本身就是行业龙头,再加上并购方的实力和资金支持,有望迅速在行业中形成垄断地位。

  “外资并购可能出现的最大弊病是跨国公司的恶性收购。”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所长张汉亚同样担心经济安全问题。他表示,虽然全世界各国都在反垄断,但是很多国家的企业在本国无法垄断,就跑到发展中国家实行垄断。而他们为了垄断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采取全行业收购或者收购主要企业,以挤垮其他企业等办法。

  “如果这种现象在中国发生,就可能会扰乱中国的经济秩序,”张汉亚称,“因此,有关部门应对可能造成垄断的并购行为坚决抵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曾萍日前在《2004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一书中也建议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以防范和规制跨国公司垄断问题。

  曾萍指出,在跨国并购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极为不足,现有的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于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因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基本未作规定。在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和限制竞争性协议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着内容缺失、法律层级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跨国公司规避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可能性。

  面对跨国公司大举进入中国进行战略抢滩的形势,曾萍建议,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有效规制行政垄断,为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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