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小姐:我有多套房产,最近打算出售其中一套,不知有没有减免税规定?
市地税局:按规定,个人上市出售原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个人出售购置的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平方米,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平方米,同安区超过3000元/平方米。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住宅(本界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2002年9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
还有,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惟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惟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除能够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明外,对境外个人、非厦门市户籍个人转让拥有在厦门的房产原则上不认定为惟一家庭生活用房,不予免缴个人所得税。
(林润 李奕卓 周海燕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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