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业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我公司支付在1996年6月8日到1998年9月7日期间所欠电费17,109,968.27元(系三峡基金、小水电均摊、城市附加、代购代销、电建基金、平摊加价、扶持基金、均摊还贷、二滩基金共9项费用之和)
2、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53,083,676.5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乐山电业局请求支付的9项费用,是我公司前身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1998年期间发生的有争议的电费附加费。
我公司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本诉讼进展情况,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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