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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龙卡在中行被“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12:0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法院判决:建行赔付储户“消失”的3442元

  据新华社电 银行卡从不离身,但是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虞先生知道自己上了盗码器的套。让他烦心的是,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在中国银行的自助银行被盗,这“跨行被盗”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就虞先生起诉建设银行的储蓄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应给付原告虞先生借记卡内无端“消失”的3442元并支付
相应利息。

  储户:在中行刷卡“中招”

  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03年5月的一天,虞先生因急用钱赶到中国银行某分理处的自助银行,门上有个装置,上面写着:“刷卡后请按密码确认”。虞先生按提示刷卡并输入密码,但自助银行的门并未打开。他不以为然,转身离开。3个月后,虞先生发现这张建行龙卡内少了3442元。经查,6月8日,他的卡内被提取了现金3400元,并被扣手续费42元。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03年5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罗某、陈某先后在上海、湖北、浙江等地利用盗码器,窃取了包括虞先生在内的23人银行借记卡磁条信息及密码,然后伪造银行借记卡,通过银行ATM机提取银行存款累计11万元。

  建行:密码泄露与己无关

  虞先生将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虞先生提出,被告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储户在交易场所的信息安全。现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管理上的疏漏骗取了银行钱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返还其借记卡账户内减少的资金。而被告银行代理人则辩称,犯罪分子盗取虞先生钱款是事实,但虞先生是在中国银行的自助银行门禁上刷卡造成密码泄露,建设银行不可能对中国银行的自助银行进行管理,所以原告的资金损失与被告无关,应当由犯罪嫌疑人退赔。

  法院:罪犯侵犯的是银行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系储蓄合同关系,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并非储户的利益,银行不得将其损失转嫁于储户。本案中,被告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均为全国银行卡联合组织成员,建设银行发行的龙卡是具有“银联”联网标识的银行卡,故在跨行交易中,建设银行作为发卡行与中国银行分理处之间应为代理关系。法院同时认为,自助银行是社会先进技术的体现,银行理应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对自助银行的风险防范,确保储户存款安全。而本案中,虞先生被盗取信息和密码的自助银行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和操作规范,也没有概括性的风险提示,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虽然储户和银行都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但银行相对而言更能控制和避免风险,其注意义务应高于储户。据此,被告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应赔偿虞先生的卡内资金损失及相应利息。(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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