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证券公司对个人客户证券账户资金提取该怎么做--“支票进须支票出”不对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11:33 证券时报

    个人投资者以支票方式存入证券账户的资金,提取时也须以支票方式提取而不能以存折方式提取吗?本报1月13日读者热线就此问题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引起很大的反响。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认为,证券公司对个人客户以支票方式存入证券账户的资金必须以支票方式提取的做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应当允许个人客户以存折的方式提现。薛律师的个人观点受到了一些证券公司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他们认为“支票进支票出”是证券公司业已形成的惯例,并且可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据。那么,究竟何
种观点是正确的呢?

    证券营业部:我们不得不这么做

    科技证券重庆营业部杨会计向本报读者热线反映,“支票进支票出”是他们必须遵循的做法,机构客户自然不用说,对个人客户也须如此。杨会计说:“我们也想给个人客户‘支票进存折出’,但现实中我们办不到”。原因有二:一是,银行方面控制很严。“以前银行方面控制没这么严,我们还有一些变通的做法,对转账支票存入资金的客户,可以用现金支票的方式提现,后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有关反洗钱的文件,银行方面控制便很严了,我们只能用转账支票的方式给他们提取资金。”二是,柜台交易系统的限制。“我们采用的是恒生98柜台交易系统,以支票方式存入的资金和以现金方式存入的资金,系统会自动作出相应的显示,对于不能提现的资金,我们只能以支票的方式付给客户。”杨会计诉苦道:“其实,我们也想给个人客户更多的方便。现在市道不景气,证券营业部之间竞争这么激烈,我们也想满足客户的要求,以留住客户。我们夹在银行和客户中间,我们该怎么办?”

    与杨会计有着相同感受的人不在少数。证券营业部普遍的反映是,对个人客户以支票方式存入的资金以何种方式提取,最好有关部门(如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能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定。否则,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实践中执行尺度的不一,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侵权论者:反洗钱理由此处不成立

    “如果允许支票存入的资金以非支票方式提现,是不是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方便呢?”一些证券公司人员从反洗钱的角度来谈“支票进须支票出”的理由。

    薛律师坚持其证券公司限制个人账户“支票进须支票出”做法是错误的观点。以下是他面对质疑陈述的理由,以供参考: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投入股市使其合法化(洗钱)等犯罪现象。证券公司为了配合国家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程序上对资金往来作出适当限制,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说明证券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证券公司不允许资金账户权利人(仅指自然人)通过非金融票据的方式提取以金融票据存入该账户中的资金,在国家对此没有作出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应视为证券公司侵犯了资金账户权利人对自有资金的支配权。国家关于账户、票据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设立的资金账户一般不允许接收金融票据,同时也不允许自然人签发金融票据。如果证券公司要求以金融票据存入自然人证券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必须以金融票据的形式支取,由于自然人没有金融票据签发权,有票据签发权的单位没有该资金账户的支配权,则必然导致该账户权利人永远无法支取自己账户中以金融票据形式存入的资金。这无疑是对资金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变相剥夺。

    其实,证券公司只要按照规定适当限制自然人的证券资金账户接收以金融票据形式存入的资金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如果证券公司确实需要为自然人证券资金账户接收以金融票据形式存入的资金,也加强对挪用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则证券公司可以在接收金融票据的同时加强对票据基础关系的审查,包括合同、交易凭证等。在票据基础关系完全真实的前提下,证券公司才接收以金融票据形式存入的资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自身风险的出现。

    合法论者: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须遵守

    对薛律师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永泉则表示了不同的意见。以下是他的意见: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必须遵守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熟悉银行业务者都清楚地知道,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除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都是不能提取现金的,而只能通过支票进行资金往来。同样,证券公司对于股民的资金往来的操作中,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单位,那必然采用支票进行资金往来。如果投资者是个人,原则上应该是用个人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如果是用支票形式向个人的证券保证金账户投入资金,即有可能是使用了某个企业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经营机构的账户资金,在这些资金退出证券市场时,应该用支票转账的形式退回原付款的单位,而不能提取现金,即不能以存折方式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以防止企业资金或其他资金违规流入个人账户。即就是投资者采用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出的支票,也应该采取支票形式退回资金到原结算账户。这样,才能不违反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至于提问者所述,股票已操作多次,不能分清是现金进入的还是以支票方式打入的资金,证券公司要首先保证支票形式打入资金的数额以支票付出,也应是无可非议的。因此,本律师认为,该证券公司的这一做法是正确的。

    合不合法:还要看开户协议的约定

    对个人证券账户以支票方式存入资金不应该限制于只能以支票方式提取,招商证券律师林文汶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对个人客户还是应该遵循“支票进支票出”的做法。以下是他的分析: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关于颁布试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第1-4)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十八条规定,机构户在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以现金存入资金账户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机构户以支票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因此,若客户是机构户,则须执行该指引规定。该指引规定已体现在机构户开户时与营业部签订的开户协议中。虽然中国证券业协会非法定行政机关,由于其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事宜,故其意见应予以遵循。《通知》前言指出:“本指引是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范本,也可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各会员单位在本指引颁布实施之前自行制定的条款,凡与本指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本指引未作规范的内容,各会员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自行制定相关条款。”作为会员单位的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行事。 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管理的监管较严,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即可见一斑。由于中国证监会不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该两规定应该不适用于证券业务。 实践中,个人在营业部开户,营业部往往参照《通知》关于对机构户的要求与客户签订开户协议。由于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约定,故具有法律效力。表面看,这种争议存在于客户与营业部间。由于营业部将客户资金存放于银行,而银行的监管必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系列严格规定,如营业部对以支票存入的资金在提取时不作限制,则很可能有违反银行规定行为,若银行严格要求,则营业部很可能会承担违规的后果。因此,营业部在协议中有相关约定可以理解。 如果个人客户在签订的开户协议中没有“支票进须支票出”的限制性条款,则个人客户在支票进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以存折的方式提现,尽管本人认为这不尽合理,于法来说却是应该的。 编后:目前证券公司对个人客户采取“支票进须支票出”的做法较为普遍,但各地各营业部做法还是会有所不同,主要是与相关银行的要求不同有关。综合各方的意见,认为该种做法有法律依据的还是较多。主流的观点认为,起码以此来追究证券公司的侵权责任是不妥的。而相关的法规确实有不明确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并予以明确规定。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个人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印度洋地震海啸
部分大豆色拉油不合格
杨振宁登记结婚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5年新春购房指南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