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货物出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1、加盖申请办证企业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真实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提交商务部或自治区商务厅下达配额的文件;
(2)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提交招标办公室出具的办证企业《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货物转售让证明书》;
(3)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提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提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配额批准文件。
4、第一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办理更改、延期出口许可证的,提交我办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
6、办证企业领证人员本人有效工作证件或企业公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委托函应注明委托原因及委托人身份)。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如跨年度,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
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其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
3、出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许可证的签发凡符合规定的申请,自申请表有效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特殊情况例外),领证企业于“复审通过”后第二个工作日起的30日内领取许可证。对逾期未领的许可证,作删除处理。
四、 其他注意事项
1、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应在配额的有效期内申领出口许可证。
2、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在线填写申请表时,必须在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3、网上申领许可证,有其他情况需要特殊说明的可在“附加信息”一栏说明。如:填写相关配额文件号,特殊价格术语说明等。
4、每周五下午,我办内部学习。需要领证的企业,敬请提前办理。
(信息来源:南宁特派员办事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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