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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年来回眸与展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9:22 中国经济时报

  大同交警学习体会郭亮

  2003年10月28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道路交通安
全法》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具有标志性的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以人为本

  全面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呈现出许多新亮点。

  一是凸现了以人为本、为民护利的立法宗旨。新法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以法的形式规范了道路上行人、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在交通执法服务中,减少了办事环节,在车辆上户、车辆检验、驾驶证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各级交管部门都开辟了便民利民窗口,实行了一条龙作业、限时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受到群众欢迎。

  二是树立了科学的交通安全发展观。明确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了市县两级政府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向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的发展轨道。

  三是规范了交管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权。新法明确了交管机关的地位、作用与权利,权责的高度统一,大大发挥了交管部门在管理交通中的主体作用,为交通管理工作掀开了继往开来的新一页。

  四是推进了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新法规范了执法程序,限制了执法的随意性,加强了对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要求,特别是从15个方面严格限制了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使从严治警、依法管警、文化兴警、素质强警逐步变为现实。

  五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及宣传力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统一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进行了明确,具体到“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全社会掀起了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高潮,“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成为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的一致声音。

  六是新法的实施解决了交管工作的许多难以突破的制约因素。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三者责任保险、延长驾驶执照的审验期限等,这些新的举措将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正视问题

  不断对新法体系注入新内容

  古人常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只靠立法文本远远不够,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施行。一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全面深入人心,并且凸现出巨大的实施效应,但是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多方面的制约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较完备的新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对道路交通行为的教育处罚做出一一界定,在现实中需要不断地探索新法的实施途径。因此,对其完善仍然是今后一项繁重的任务。

  新法的实施与现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比如按照新法,国家需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由于后续工作没跟上,致使法律的实施出现一些缺憾,甚至影响了法律的威严和效能。再如法律以一些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由于执法者原因,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严格执法。2004年以来,个别地方出现经济“过热”和煤电油运紧张等状况,国家从政策上对电力运煤的车辆给予特殊照顾,规定在一定幅度内允许超载。其实质,就等于给这部分超载车开了绿灯,换言之,这类车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法律的“豁免权”,使新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和质疑。再如超载的标准问题,公安交管部门称“超载”,交通部门叫“超限”,不仅叫法不一样,对其超出的标准、以及处罚的额度也不一样,甚至出现重复处罚,引起了群众极大的不满。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常实施,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这应是当前和今后工作中需要完善和亟须解决的问题。

  强化措施

  推动新法的全面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全面实施的过程涉及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才能完成。为此,必须强化措施,营造氛围,推动新法的全面实施。

  一是要确立全社会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大交通”格局。《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了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特别是新法还将交通安全宣传上升为法律地位,明确了全社会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定义务。因此,全社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树立“大交通”格局思想,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为新法的实施营造浓重的社会氛围。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明确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权责统一,不失职、不渎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主力军,要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好主管部门的主导运行作用,履行好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职责,推动新法的全面落实。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新法实施的浓重氛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任何新法一样,必须通过全方位的、经常的宣传教育,才能使法律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使遵法的理念深深根植于人们的心中。目前,要根据交通安全形势,在公安交管部门牵头组织下,形成由政府协调、全社会参与的“大宣传”格局,掀起形式多样的宣传高潮,特别是要广泛开展文明创建和“五进”活动,让全体交通参与者都全面了解、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要从日常的礼貌行车、文明走路做起,从身边做起,人人重视交通安全,人人维护交通秩序,努力营造这部法律有效实施的社会环境。

  四是明确主体,全面强化公安交警的规范化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从事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担负着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重要管理职责,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全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抓好公安交警队伍自身的正规化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交管执法队伍,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正常运行。

  我们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交通法制意识和现代文明交通意识,从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单位和全社会每个单元和细胞做起,大力创造知法、依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作者系山西省大同公安交交警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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