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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企债转股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8:19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国务院日前转发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规范国企债转股行为。《意见》规定,转让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须报财政部批准。

  《意见》规定,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可按商业原则向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公开转让。其中,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报财政部批准。
资产公司向债转股新公司原国有出资人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的,须按现行规定进行评估。对收购方通过银行融资方式解决收购股权资金来源的,银行应严格执行贷款审批规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

  (尹涛)

  《市场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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