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工商局下发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禁止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进店费。这一规范将从2月1日起施行。
针对争议颇多的超市征收进场费问题,在该《规范》中规定:“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
;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也就是说,一些商家征收的进场费并未被强制取消,但必须在与供货商协议一致的前提下才能收取。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之外,商家随意开出的各种赞助费将被叫停。
物美集团副总裁吴坚忠的评价是,《规范》的实行,对零售商和供货商都是件好事,它将双方的交易行为约束在了契约形式之内。他认为,商家和厂家双方在年度合同中就应将各种费用写明,并保障合同条款能够履行,这样就能避免产生争议。因此,《规范》不仅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也是商业行为日益合同化、契约化的一大进步。
《市场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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