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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责险条例操作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2: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冠中

  编者按:

  备受瞩目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日前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保险业内人士对此也纷纷提出各自的看法,正所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下面让我们从车险费率、财损运作以及救助基金垫付等几个方面逐一分析,看看数易其稿的《条例(草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什么困难。

  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全文刊登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且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04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但法规中明确提出的国家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法却迟迟没有能够得到落实。

  事出有因

  新《道交法》在没有任何配套措施跟进的情况下,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一直以来,尽快出台强制三责险、尽快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呼声不断。在人们几乎快要将强制三责险淡忘的时候,有关条例却突然出现了,尽管是草案,还需要修改和完善,但毕竟让人们又看到了一丝的希望。

  新《道交法》体现了很强的人本精神,推出时赞扬声一片,但实施后不久,问题就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其中有关机动车负全责的条款更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数次大讨论。此后,江苏、北京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道路交通法规,不同程度地对减轻机动车责任的条款作了细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也在前不久开始审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准备为机动车无责赔付设立上限。但这些都不足以弥补因强制三责险缺席而带来的缺陷。在半年多的实际操作中,纠纷不断。

  《规定(草案)》的姗姗来迟绝非出自监管部门的本意。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人士介绍,这一规定迟迟未能出台与各方意见不能统一密切相关。其实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将起草强制三责险的任务交给了中国保监会,保监会又将其交至财产保险处办理,后来又转交到保险行业协会的手中。但当时拟出的方案很不成熟,在意识到完全由行业协会无法操办此事后,又由国务院牵头,并联合保监会、公安部、财政部共同起草,并多次征求各方意见、九易其稿,终于在近日一部《规定(草案)》呈现在人们的眼前。

  业内人士透露,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困扰强制三责险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中国没有自己的财产保险精算师,加上历史资料又不齐全,如何厘定恰当的费率显然是一个难题。

  1月14日,公安部通报了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以2004年5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标志,按新法施行前口径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67753起,造成99217人死亡、45181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7亿元。通报同时指出,由于某些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力赔偿或者不能及时赔偿,严重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加大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难度。

  然而保监会的一份调研报告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率仅占机动车数量的30%,这就造成了现在车险费率偏高,但保障能力却有限的困局。

  问题仍存

  虽然强制三责险的草案已经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从此有关机动车赔偿的争执可以告一段落了。相反,《规定(草案)》一出台,各方的反响就比较强烈,讨论也很热烈。不仅保险公司,保险业内的专家也纷纷发表自己对这一草案的看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熊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规定(草案)》中提出的赔偿尺度比舆论想象中的要好,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伤人,只需赔偿人身伤害损失,而财产损失则不必赔偿,这也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同时,由于强制三责险在中国尚属新鲜事物,具体运作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而一些发达国家由于保险市场的成熟,在操作规范、具体实施方面都会做得比较好。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对《规定(草案)》则几乎是全盘否定,认为该草案不具备实质性的可操作性。他认为,强制三责险既然是法定险种,就不应该是经营性的。既然是按总体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那么价格也应该是统一的,不应存在价格盈亏的概念,否则对保险公司无从操作。

  熊鹰也提出了类似的疑问。《规定(草案)》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参照美国的有关做法。基金来源有4个:按强制险保费的一定比率提取、罚款、救助基金孳息及其他资金。他表示,三责险在实际经营中是盈是亏还无法确定,而且保险公司之间实力悬殊、管理体制不同,盈利能力有着很大的差别,从保费中提取费率的可行性还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些基层交通罚款的管理不很规范,充入地方财政的现象比较多,而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到救助基金的筹集。

  在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肇事车辆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车主肇事后逃脱等特殊情况,都可以先由救助基金来救急。《规定(草案)》中指明,救助基金救助一般是负责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可以说,救助基金将成为一些伤者的“救命钱”,那么一旦救助基金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充,受害人又如何得到及时的救助?专家建议有必要从财政中出资,对救助基金进行兜底,事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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