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郑莉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一时间在保险业界也成了讨论的焦点,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保险首席运营官张嘉麟以及车险核保高级经理刘清。
他们认为,如果是按目前这种架构模式实施的话,很可能会造成具体操作上违背当初设立强制保险的初衷,而且下一个焦点问题将是费率的问题。
刘清透露,从目前掌握的数据来看,车辆财产损失中有80%的事故是在1万元以下的。如果在财产损失这一部分没有做充分的测验,那么道德风险将会增加,保险费率加上道德风险的话,毫无疑问价格会非常高。这不是一般的涨价概念,整个强制保险保的就是车损险,可想而知,车损险有多贵保费就有多高。
张嘉麟认为,车险费率应该会大幅度提高。人伤部分发生的几率比较低,这方面可能不成问题,但财产损失部分的保费将会很高。假如采取事故有限额、保单无限额的模式,保费将会上升得很快。高额的人身伤害保障,可以把人身伤害的保障提高,真正照顾到以人为本的想法,但如果要做一个财产损失险,按照现在的条文根本没有考虑到财产损失的问题,还是不够严谨,反而会造成道德风险的因素,这对保险支柱将会有很大的伤害。
刘清介绍说,现在定费率要考虑几大因素,一是保险公司会正常地按照风险状况,对一个客户、一辆车进行风险评估,当道德风险大到一定程度时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估计,但并不是保险公司确定以后就可以把费率确定下来,还要考虑到投保人的接受能力、购买能力,因为这是一个国家的强制法律制度,需要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在做评估的时候,投保人、保险公司甚至相关的医疗机构、维修服务行业等因素都要考虑进去,才能比较合理地制订费率,但最终的费率可能四方都无法接受。从保险公司讲,风险很高,从投保人讲,保费承受不起。如果国家进行强制性干预,制订价格,最后导致的结果将会是保险公司亏损,投保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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