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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如实填写保单(保户信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2: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自本栏目上期开栏后,全国各地读者的来信纷至沓来,一封读者用自身经历来告诫他人如实填写保单的来信,引起了编辑部的注意。

  林先生在信中提及,他于2001年2月投保了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按照投保流程,林先生应在填写保单时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然而,他怀着侥幸心理隐瞒了患有肝病的情况。此后,保险公司根据林先生填写的健康情况予以承保。2002年3月,林
先生被确诊为肝癌,于是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林先生投保前患有严重肝病的证据,因此,以林先生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并且不退还已交保险费。林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显然,在上述案例中,林先生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自然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林先生在信中对于当初的行为后悔莫及,“仅因为一念之差,不仅白白交纳了许多保险费,而且最终也没能得到保险金,使自身的利益遭受了损失。”

  基于这种情况,专家建议,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并注意以下几点:在投保时不要心存侥幸,隐瞒保险公司提问的事项,一旦承保后被发现,您很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在如实填写投保单内容时,千万不要嫌麻烦,或仅听保险代理人的解释而不仔细阅读细则、草草填写,特别是对“健康告知书”、“投保人须知”和“声明书及授权书”等内容更要认真理解,防止因为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影响自身的权益;对于搞不懂的内容,不要急于填写,一定要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咨询清楚后再填,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有义务向保户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投保人需要对投保单等书面材料中提出的问题,以及代理人向您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保险公司未要求告知的内容,保户可以不必告知。

  (国际金融报记者 黄蕾 整理报道)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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