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有些人担心,外资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十分敏感,搞不好会引起很大的震动和冲击,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有些过虑,考虑的比较窄。
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
一般来说,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
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四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地理优势节约运输成本,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目前来看,政府的优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断弱化的趋势;五是一国区域内部的集群因素,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对FDI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它使东道国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
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也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因此,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助性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后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等两种特殊情况外,通常情况下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将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
绝大多数跨国投资者并未直接受惠
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有鉴于此,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又怎么谈得上影响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呢?
新所得税制仍有吸引力
“两法合并”最终通过的具体方案我们尚不得而知,但有几点是明确的:一是税率至少降低至25%-28%,这个税率低于OECD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二是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保证了外资的应有利益;三是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区域,将享受到力度更大的政策优惠。
从流转税平稳并轨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同样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1994年,我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的并轨,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征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
外资企业缴纳的流转税要比所得税多得多,但实践证明,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外资进入我国的基本态势。
未来将严格限定国际税收竞争
当前存在的国际税收竞争是一个事实,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全球经济融合度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各国都为此付出了利益的牺牲,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摩擦。
现实表明,税收竞争不符合全球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199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在《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优惠税收制度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导致在没有发生实际活动相应转移的情况下利润转移的可能性。一旦有一个国家引入这种制度,其他国家就会发现必须也采取类似的措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这种形式的税收竞争是有害的,因为它扭曲了资本的流动,减少了税基。”为了应对国际税收的无序竞争,人们开始寻求国际税收政策合作的形式与途径,以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问题。
可以预料,如同贸易争端引发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那样,税收竞争也终将引发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建立,到那时,税收优惠政策将被严格地限定在规范的共同条款中。
(本文节选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的课题报告《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课题指导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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