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应是当务之急。有专家说,当前一些农民对非法民间借贷机构的认识模糊,认为这跟以前的农村基金会一样,即便出了问题,政府也会“兜底”。但按相关规定,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后,债权债务关系只由双方协商,政府并没有损失补偿的法定义务。
进一步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增强其融资活力,也是革新民间借贷监管模式的应有
之义。从2002年开始,温州银行业推出了城市商业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改革实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分解”民间借贷的作用。但业内人士也指出,目前个人委托贷款向客户收取的费用过高,其税费总计高达26%左右,严重影响了自身的业务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周业樑提出,必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疏导。在能源趋紧和部分行业受调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资金已流向部分限制性行业(如小煤炭、小水泥、小水电等),对宏观调控效果可能形成一定冲击。应着手从法律法规途径规范民间集资、集股行为,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运作轨道。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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