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所以,涉及印度洋海啸灾区的捐款应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媒体就“为海啸灾区所捐善款是否免税”实地调查了普通民众和部分企业家,为东南亚海啸灾区的捐款者中,有95%的人没有免税,90%以上的人不知道免税是怎么回事……(1月19日《公益时报》)
在调查中,有一部分捐赠者认为:反正捐出的钱数额不多,捐了也就捐了,免不免税无所谓,不过这其中大部分捐赠者事先并不知道“捐赠可以免税”。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后,依然表现出同样的态度,有关部门恐怕也不能以此为据,作为事先没有主动向捐赠者说明的辩护理由。
这首先是一个知情权的问题。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逐渐成熟,慈善事业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也是一个公民责任的体现。也因此,公众在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中处处表现出一种积极感:积极关心受捐赠者的情况、积极关心捐赠款项的流向、积极关注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一个透明的慈善世界才能让更多的人心中有底、有数,有所作为。
90%以上的人不知道免税是怎么回事,这是普遍性的知情权缺失了。捐赠者本可以在捐献爱心的同时享受免税的愉悦,可90%以上的人在稀里糊涂中“放弃”了这双重的好心情,因为他们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更不知道该怎么做。
有些人大度,在知道此规定后可以一笑了之;有些人比如笔者比较较真,在知道此规定后是一脸愕然的表情,这表情是稍许的生气:作为一个捐赠者,我有放弃免税权利的权利,但首先应该有知道免税权利的权利,作为有关的部门,应当在此过程中告知每一个捐赠者此项规定,主动为有心免税的捐赠者提供种种便利,而不是屏蔽掉最起码的信息,让人有些被欺瞒的感觉。
几十、一两百元的捐赠款项,能够免除的税务确实很少很少,少到被许多捐赠者不在乎,但它所附载的知情权,以及任何社会事务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在很大很大,大到所有人都无法回避,大到如果违背这一原则,会给民众的心理、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泰戈尔曾经说过:“做好事的权利,几乎永远与做相反的事的可能性相伴随。”他是说,哪怕是来自最善意的出发点,在实际的行动中也不可以“替他人做主”,剥夺他人的某些权益。我相信,有关部门没有主动提醒捐赠者免税规定,并不是看中了那百分之几的扣税,也许是与部分捐赠者同样的“换位思考”:一点点的免税就算了吧,省得麻烦。不过,有时这样的“好心”比恶意更值得我们警惕:在中国的历史上,有多少事假好心、假“代他人做主”之名,最终走向了反面。
细节处闪现权利的光亮,细节处见到法治的真意。法律赋予了民众知情权,社会的不断进步需要一个精心培植的氛围,从“让所有捐赠者知道‘捐献可以免税’规定”开始,建立一个更加良性循环的慈善制度,民众的权利恒在、不被侵犯,他们的爱心才会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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