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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院判决个人电脑制造商和进口商须为每台电脑缴纳12欧元的复制版权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 09:02 商务部网站

  据德国《证券报道》网站消息,1月11日德国慕尼黑州法院作出原则判决,个人电脑被视为像复印机一样的复制仪器,因此制造商和进口商须为每台在德国销售的新个人电脑缴纳12欧元的复制版权费。按照版权法规定,所有作品影印者或通过类似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的设备制造商和进口商均有缴纳费用的义务。

  该判决是针对Wort著作权保护协会诉富士通-西门子电脑公司一案作出的。Wort著作权
保护协会在起诉书中称,个人电脑是复印机,因此要求个人电脑制造商和进口商同复印机制造商一样向著作权人支付每台30欧元的复制版权费。富士通-西门子公司称,个人电脑本身不具备复制的能力,需要软件和打印机才能复制作品。法官判决认为,在个人电脑的内存中阅读作品不算复制,但储存扫描的作品或从英特网上下载作品存放在硬盘上应视为复制。法官未完全支持Wort提出的费用标准,因为扫描仪和打印机制造商已经缴纳版权费,而个人电脑具有多种功能,复制功能的应用相对较少。

  (信息来源:驻汉堡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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