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国《证券报道》网站消息,1月11日德国慕尼黑州法院作出原则判决,个人电脑被视为像复印机一样的复制仪器,因此制造商和进口商须为每台在德国销售的新个人电脑缴纳12欧元的复制版权费。按照版权法规定,所有作品影印者或通过类似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的设备制造商和进口商均有缴纳费用的义务。
该判决是针对Wort著作权保护协会诉富士通-西门子电脑公司一案作出的。Wort著作权
(信息来源:驻汉堡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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