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唐福勇北京报道银监会1月18日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而随着其1月1日的正式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开始有了信息披露的“紧箍咒”。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两个方面,即具体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披露。对具体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银监会此前下发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
产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予以规范。《暂行办法》规范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暂行办法》分四章,共三十条,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等做出了规范。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是年度报告,包括自营资产财务会计报告、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公司治理、经营概况、年度重大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二是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即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重大事件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临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暂行办法》的附录部分对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暂行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将其年度报告摘要和临时报告刊登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并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目前,全国已获重新登记、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59家。截至2004年9月末,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总额768亿元负债302亿元,权益466亿元(实收资本435亿元),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21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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