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即可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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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 07:45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通知,对会员单位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业内人士称,上证所的这个通知,加上证监会先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已经齐全。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新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目前尚无成熟做法和经验可循。为稳妥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在去年10月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上证所发出的通知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席位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席位。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席位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上证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席位变更的手续。 通知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调整情况;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有关情况。 通知还要求,会员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严格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集合管理计划中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运作,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客户利益。上证所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会员对上证所的有关调查应予以配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活动违反《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的,上证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并按照有关会员管理规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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