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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纵横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 10:46 上海证券报

    据报道,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方案已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出台,表明我国市场化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的步伐正呈加快之势。

    陈丽棠:国家"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损失由政府"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
的一大进步,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表现,更是中小投资者的一大福音。当出现券商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况时,投资者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该基金获得一定的补偿,有利于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建立完善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打下基础。

    在过去的若干年里,投资者从来没有"资金存放在这家券商是否安全"这种概念,总是认为券商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自己的存款不会因券商的破产清算而得不到偿付。的确,券商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初始阶段,准入是非常严格的。券商的控股公司一般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券商规模也比较小,背靠强大的集团作为信用担保和支持,投资者根本不用担心存款保证金的兑付问题。

    但是,随着分业经营体制的实施及金融控股模式的推进,银行、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企业已经退出证券行业,而许多民企、上市公司或其他实体都被允许成立或控股专业证券公司,一时间券商队伍有点鱼龙混杂。有的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往往通过控股证券公司这一平台将客户存款保证金挪做他用,从而使投资者的保证金产生了很大的风险。

    几年前,券商一旦出事,往往由管理层开个会,牵头找一个实力大的券商加以兼并,如申银证券接管万国证券合并为申银万国,国泰证券接管君安证券成立国泰君安……那时由于市场规模不大,出事时金额相对有限,因此尚能平稳过渡,未曾出现大的"漏子"。但是近几年来,证券市场持续低迷,市值大幅缩水,券商原本违规操作的行为已经纸包不住火,由于拖延时间较长,一旦暴露,形成的资金"黑洞"十分巨大,可谓触目惊心,如南方证券近200亿元,德隆系几百个亿。这一问题殃及市场各个层面,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存款保证金的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没有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化的处置程序之前,从平稳大局考虑,也只能由政府忍痛"买单"。但是这并非长久之计,随着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问题券商的增加,由政府统包损失的操作方法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损失由政府"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大进步,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表现,更是中小投资者的一大福音。当出现券商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况时,投资者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该基金获得一定的补偿,有利于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建立完善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打下基础。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来源于央行再贷款、财政拨款、新股申购冻结利差等。赔偿办法可以借鉴已经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赔偿机制采用比例赔付和限额赔付相结合的方式。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其积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保护基金前面加道防火墙------加强对券商及证券市场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保护基金是一种事后补偿机制,而事前和事中的监管也不能有丝毫放松。只有进入破产的违规券商越少,我们的证券市场才会更健康,投资者的信心才会更强。

    王东 曹勇:谨防投资者保护基金带来道德风险

    从海外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虽然能够有效地稳定证券市场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道德风险,而这可能违背设立者的初衷。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有可能诱发部分券商从事更多的高风险活动。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实质上是将以前由暂时性的政府买单变成了一个进行市场运作的基金理赔,避免了行政的直接干预,是规范化的表现和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也给券商们提供了一个长期的、稳定的"预期",即"我出了问题有基金买单,而不会担心其他问题",就这样,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确实,一旦给了券商一个有了长期买单者的预期,他们为了解决自身的流动性问题,违规行为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既然已经有补偿基金存在,那么中小投资者便不会担心"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进而放弃了对券商进行仔细的挑选。市场一旦放弃了这种监管权,券商违规行为的窟窿便越捅越大。

    所以,要使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够真正有效的保护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还需要采取多方面配套措施。笔者认为落实保护基金的保护功能,首先在于防范券商的道德风险,而有效防范券商的道德风险必须真正的解决他们的流动性问题,否则难保不会出现动用保证金这样的违规问题。其次,必须认真处理问题券商并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这样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最后,要建立有效的券商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以将损失减到最少。只有通过这些配套措施,投资者保护基金才不致于流于形式,投资者对市场才有信心,券商才有出路,股市才有希望。

    李季先:对待保护基金 投资者应信而不迷

    根据已公布的方案,"当券商破产和被行政关闭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立即启动投资者赔付预案,并尽快予以赔付",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避免因部分券商发生危机后导致投资者对股市失去信心,并进而引发股市动荡和金融系统风险的发生。

    长期以来,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而且与外国投资者相比,还要额外承担证券公司倒闭或被行政关闭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在券商退市危机面前显得比较被动,利益很难获得保障。尤其在券商高管忽略道德风险,人为制造券商退市情况下,让投资者为券商的自身问题承担风险,就更像是"兔子吃草,却由园丁埋单"一样"滑天下之大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通过设立利益预先计提候补的"保护性"基金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更便捷、更安全的投资保障。

    由于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具有这些优点,因此,一些投资者认为基金为他们撑开了"保护伞",甚至可以稳准地操控股市风险、控制损失了。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新方案切实可行,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笔者以为:投资者可以"信"保护基金,但不可过度"迷信"这种保护基金。

    国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都是由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联动出台的,尤其是《破产法》和具有纲领性意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就更是不可缺少;反观我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不仅纲领性的投资者保护统一立法缺失,而且作为保护性基金实施的前奏------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也尚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与之相关的《破产法》迟迟不能出台。如果在这些配套措施还未出台就盲目实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话,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奇怪的情况:投资者将坐拥纸面上的种种权利,但却只能在愤激的广场上无助地泣哭,企求上苍。

    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方案中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建立券商的处置长效机制。综观方案中的资金来源构成: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问题券商处置所剩下的资产、央行再贷款和财政拨款占了其中的主要部分,这其中除了问题券商处置所剩下的资产属于国际通常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外(其他的还包括券商一定比例的经营利润计提、会员费、上市公司提前计提的风险补偿金等),其余的实际上仍由国家埋单或作为基金主要赔付义务的承担者。但是,这种责任倒置的情况将非常不利于券商的风险防范和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化解,甚至有可能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徒有其名,从而与建立保护基金的初衷背道而驰。

    当然,就投资者而言,其最关心的是能否获得"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偿和获得多大程度补偿,而不是由谁出资来补偿。但从长远来说,一个依旧在政府羽翼护佑下孱弱的股市,一个充斥金融风险的金融运行模式,其不符合投资者利益显而易见。

    另外,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身而言,它本质上仍是一种类似于存款保险的事后机制安排,其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券商破产或被行政关闭。证券投资者仍应按照选择理性的要求挑选券商,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与其迷信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其的保护作用,还不如精心选择券商,没有什么比自己选择的券商不出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了。

    何为:建立保护基金不能"一劳永逸"

    众望所归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否担负起市场各方对它的殷殷厚望?能否承载市场体制缺陷所造成各种弊端之重?我们在欣喜之余仍然要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保持一份冷思考。

    中国股市人称"政策市",像前几年国有股减持等重大政策利空曾令股市狂泻千里,至今尚未见底,也令亏损券商数量大增。2001年券商的亏损面为28%,2002年超过50%,2003年券商的亏损额达到10多亿元,2004年上半年亏损面为30%左右,很多券商的每股净资产都在面值以下。可以说,眼下有这样或那样问题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或严重违规的券商数量之多,是历年少有的。相对于投资者巨大的保证金等资产,保证基金的规模是很小的,它对付不了券商大量破产所出现的保证金窟窿。

    以往每有券商"关门",总是央行"买单",仅一个鞍山证券关闭,就让央行通过再贷款为其垫付了10多亿元。偌大的央行"买单"都有困难,投资者保护基金又能赔几个10亿呢?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投资者保护基金今后运作的最大风险仍然来自于政策风险,它也有自己的"不能承受之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管理层在推出各项政策之际必须全面考虑市场的承受力,特别是中小股民的承受力,建立健全各项法律与机制,维护市场运行平稳、提高券商的盈利能力,这才是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大计。

    皮海洲:投资者需要怎样的"保护基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对于在股市里饱受各种损害、承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广大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不过,对于将要设立的这个"投资者保护基金",难免会让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大失所望。因为这个基金虽然名义上称为"投资者保护基金",但它实质上却只是一种券商风险处置基金,并不能给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保护。

    当然,能在处置券商风险过程中保护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不过,这种保护应该是对股市最起码的要求了,也是股市最基本的信用所在。否则如果连投资者的保证金安全都得不到保证,那么,这股市又怎么能发展下去呢。因此,有没有这个"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意义不大。倒是国家政府部门因为有了这个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因此而减少了一个"包袱"。看来,这个"投资者保护基金"显然不是广大投资者所期盼的"保护基金"。

    那么,投资者需要的"保护基金"是一种怎样的基金呢?笔者以为,这种"保护基金"应该是能够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非正常损失"予以补偿的基金。由于股市有风险,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出现的正常的投资损失是不应该向谁来寻求补偿的。但关键是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在投资股票的过程中所遭遇的损失并非都是正常损失,而是一些非正常损失,是一种由于制度的弊端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这种非正常损失就应该得到保护基金的补偿。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目前投资者往往都得不到赔偿,即便把官司打到法院去了,但最后还是赢了官司赢不了钱,如果能由保护基金适当进行补偿,对投资者也是一种安慰。

    因此,对于管理层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笔者是热烈欢迎的,但笔者更希望这"保护基金"是投资者所需要的那种"保护基金",能给广大投资者在利益上提供实实在在的保护。

    胡飞雪:要把好经念好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落实"国九条"的重要举措,应该肯定,应该叫好。但是,也应看到,这与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设以"三公"为原则的证券市场仍有很大的距离,市场参与各方仍需努力才有可能把好经念好。

    那么,该如何努力把好经念好呢?笔者认为要点有三:一是要拓宽基金的资金筹集来源渠道,二是要扩大基金对投资者的补偿范围,三是要把对投资者的保护与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人和事的惩罚相挂钩。应该说,这三点是密切相关联的,在建立健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过程中需要整体规划。

    拟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这显然太少,建议证监会把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行政罚没资金也放入基金,上市公司的侵害对象主要也就是证券投资者,惩罚风险制造者,补偿风险受害者,用他们缴纳的罚没资金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可谓天经地义、名正言顺。还有,证监会向上市公司收取的审核费、监管费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印花税也不妨拿出一部分注入这个基金。补偿投资者,也不能仅限于补偿,不妨发挥一些法律救济的作用,帮助投资者进行维权诉讼。

    笔者衷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积极吸收海外的先进经验,向成功者看齐,力争把好经念好,使这个基金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到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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