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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创新迈出第一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 09:38 东方早报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在传统信访制度面临尴尬境地、社会舆论尤其是有专家对信访制度的存废提出异议的背景下,国务院及时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无疑传递了革新信访制度,重新焕发信访制度生机活力的信号,同时也从立法上进一步肯定了信访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新《信访条例》,有不少亮点。比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信访问责制度。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电子邮件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效率。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依法保护信访人。新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此条规定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对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遗憾的是,这项公民权利却长期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而是成为一项边缘化的准制度性安排。正因如此,在某些基层官员眼中,“上访”就等于“闹事”,错误地将反映问题的上访者视为“不稳定因素”,对上访者千方百计地采取阻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才是善待公民信访权的明智之举。对信访百般压制、对信访问题视而不见、充而不闻,无疑会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传统的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修订旧的《信访条例》只是信访制度创新的第一步。笔者建议,应将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涉法问题,对信访群众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实践表明,律师参与为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也存在立法程序上的缺憾。如事先没有举行专门的立法听证,没有通过媒体公布条例草案的全文并征求意见,修订工作基本上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立法程序明显缺乏公开性。另外,《信访条例》的修订还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缺憾,如条例明确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但对如何界定重大、复杂、疑难,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和说明,立法语言过于原则和模糊。笔者希望信访主管部门在制定《信访条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听证程序等作出具体的界定。

  我们期待新修改的《信访条例》得到切实执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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