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检者防护写进法规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获悉,卫生部正酝酿出台一部关于放射诊疗质量和防护安全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证放射诊疗的准确、有效性,提高诊疗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
员的安全,卫生部从2003年组织专家开始起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该《规定》(草稿)分为七章、四十条,详细规定了放射诊疗工作的准入、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监督管理等细则。《规定》要求,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和管理规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医疗机构才能开展放射诊疗的工作。《规定》对放射诊疗技术应用提出了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要求,特别强调了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医疗机构应该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事先告知患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尤其是发生放射药物或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事件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对事件负有记录和上报的责任。
作者::曾亮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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