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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者更须重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14:30 上海证券报

    2003年,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通知》对过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作出了需要改正的决定。应该说这是相当宽容的,只需要你改正,不再进行处罚。这一《通知》同时要求,今后如果再违反了《通知》精神将要追究责任,实行处罚。

    但世上就有明知故犯、顶风作案的。如嘉瑞新材(资讯 行情 论坛)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就发生在《通知》明令禁止之后。

    错误犯下了,接下来就应该按规定进行追究。但由于我国内地股市法治建设和执法环境不配套,通知规定的处罚手段较为无力,主要是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和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这样的处罚显然是不痛不痒,缺乏威慑力的。《通知》虽然还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个人赔偿如何进行没有详细规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又不在刑法犯罪范围之内,所以刑事处罚恐不能落实。前段时间,我国香港就把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当成是刑事犯罪,所以才有了创维数码主席黄宏生因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被拘捕,才有了廉政公署的"虎山行"行动。我们希望尽快修改刑法有关条款,把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等列入犯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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