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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谈定价权不如规范话语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11:16 证券时报

    常感叹于中国文字的广博,同一个名词在不同的环境中却往往具有不同的含义。眼下频繁出现的“话语权”也是如此,同样代表着社会的某种游戏规则,对于最普通的百姓而言,话语权代表了谁有权说话,谁说的话能传达出去,其实质是新闻自由权利中“表达权”的一部分,“公众话语权”是这部分话语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对于市场竞争的参与主体而言,话语权则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决定权”,即谁能左右产品的定价、谁能左右市场的取向等,其实质是博弈过程中的一种利益均衡,当下广为讨论的热点问题—
——“定价权”即“A股定价的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就属于后者。

    争夺A股定价的话语权,是否现实可行?取决于这种争夺是否符合一般博弈构成所须具备的三要素,即局中人集合、策略集合以及效用集合。与证券交易市场的A股相比,期货交易市场的铜期货虽然也受到海外投资者行为的影响,但中国的铜期货价格仍成为了决定世界铜市场价格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这一在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定价地位并非“争取”或“讨论”得来,而是充分市场化、充分竞争下形成的合理均衡价格。相比之下,A股市场股权分置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价值规律无法起到作用,价格持久且大幅度地偏离价值,价格发现体制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讨论A股定价的话语权无异于忽视国际资本市场投资者决策基础的无意义博弈,在股权分置状态下本身扭曲的A股价格影响不了B股价格,更无法影响H股或N股价格。而且,以扭曲的价格作为定价标准无异于缘木求鱼。

    可见,不同于代表公民不可让与和剥夺之民主权利之一的公众话语权,具有决定权意义的竞争主体话语权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富有意义的。

    进一步讲,即使是同属于“表达权”的话语权,由于权利主体与权利指向的不同,也会使之对应有不同的权利范围。若将公众话语权所指向的公共决策引申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个体投资决策,证券投资咨询所对应的话语权的“表达”则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一定的权利限制。这在现行的立法中都有据可查,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在不同程度上确认的资格原则,即是对证券投资咨询这项特定话语权的一种权利施行上的法定限制,意在确保特定话语权的主体具有进行特别表达的能力及承担因不当表达而引起的责任等。但现实的情况是,一些有证者在媒体中违规,不以真名执业,而海外一些著名的投资银行的无证经营者,动辄以权威自居,对A股市场与个股走势任作预测等,都是以明显违背证券投资咨询现行立法的形式频频出现,并时常以“推倒重来”式的惊人语言导致媒介的狂热追捧,同时却践踏着证券投资咨询话语权的正当行使。

    从某种角度而言,与其以不现实的“A股定价权”对证券市场投资者进行安慰,还不如进一步地规范证券投资咨询的话语权,以切实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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