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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政府岂能制订“优惠电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10:33 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大打“优惠牌”。从地价优惠、税收优惠,直到出现电价优惠。最近,江西省发改委发出规范电价的《通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务院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设区市和县、乡政府均无调定电价权限,擅自确定优惠电价。

  《通知》说,今后江西将坚决取消未经国家批准的优惠电价。擅自改变国家电价改革
,以招商引资名义降低或对电价实行优惠、强制供电企业执行优惠电价、出台附加在电价外的各种收费,均属价格违法行为。《通知》还规定,用户必须依法依规按时缴纳电费,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用电不交费,降低电价标准或拖欠电费。笔者认为,江西省的做法非常好,也很有必要。

  电力行业是公用事业,电力行业的发展是靠电价来维持的。许多地方总希望自己地方的电价低一些,以便吸引国内外企业落户本地区;许多用电企业也都希望自己的用电价格低一些,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但是电价太低了,电价低于成本,就会影响电力的发展,造成缺电影响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必须从全局出发保证电力行业有足够的资金,又不使其电价过高,这就是世界各国普遍由国家来管制电价的原因。

  我国电力法对电价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电力法》43条就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因此,地方政府不能随意降低电价,制定优惠电价。43条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得出台附加在电价外的各种收费。另外,第33条还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如果这些规定不能得到遵守,那么电力的发展就会受阻,任何形式的电力体制改革也无法进行。前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降低地皮费,降低税收,逼着供电企业出台优惠电价,把许多耗电量大的企业吸引到本地去,结果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几年电力严重短缺,政府决定取消未经国家批准的优惠电价,对采用落后技术的耗电企业实行加价,促使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凡是前几年靠降低电价吸引来的耗电企业,确实应了美国犹他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官员的话,降电价引来的企业都不是什么好企业,现在造成耗电企业和电力企业的日子都很难过。通过这次教训,我们的各级政府必须明白,地方政府无权制定电价,擅自降低电价,更不能随便搞价外加价,增加用户的电价负担。(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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