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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长期刑”应关注刑罚成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张贵峰

  近年来,“死刑存废”一直是个受到广泛争议的话题。无疑,无论从尊重人权、加强司法人道的角度来看,还是就长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潮流而言,废除死刑都是大势所趋;然而,从震慑严重刑事犯罪、尊重社会公众的传统刑罚伦理和历史文化心理来看,在现阶段,我国确实又还不具备完全迅速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因此,作为折中平衡两种对立立场
后的“先限制、后废除”观点,既照顾到了现实国情,也成分遵循了长远的法制建设目标,成为许多专家学者的共识。显然,司法部关于增设长期刑,“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的刑罚改革方案,是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实践。

  不过,与此同时,“增设长期刑,减少死刑”的方案,同样有一个问题不可忽视,那就是,长期刑增加后的刑罚成本上升问题。很明显,死刑的减少,徒刑而且是长期徒刑的增加,行刑成本必然大幅攀升,毕竟,刑罚也是一个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才能实现的执法活动,并且和行刑期限成正比。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每个罪犯的年行刑成本在万元以上,而从1982年到2002年,我国监狱在押犯从62万增加到151万,增幅大大超过同期的人口增长。因此,虽然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从1992年的14亿元增加达到2001年的108亿元,然而监狱系统经费不足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重庆晚报》04.06.24)

  显然,在目前这种的监狱经费短缺背景下,如果不能大幅增加投入,“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的刑罚改革目标的实现便很难保证。

  此外,除了行刑成本外,广义刑罚成本其实还包括服刑人员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的生活矫正成本。因此,长期刑的增设,关押时间的增加,一方面固然使释放归来的服刑人员没有了“犯罪激情”,但另一方面,经过20、30年的长期监禁,其再度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生活的能力必然也严重匮乏乃至丧失,这种情况下,要使之不成为社会的负担,能够自食其力或者安度晚年,整个社会无疑也要为之支付一笔“回归成本”,虽然这种成本往往可能是无形、潜在,很难量化的,但在社会越来越强调人权保障的大环境下,数量想来不会很小。

  因此,要真正实现以增设长期刑减少死刑适用,彰显司法人权保障的初衷,逐步推进刑法制度的改革,对刑罚成本的关注也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确保它的配套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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