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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是对“学校行政化”的强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孙立忠

  针对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日前建议,把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以国家财政保障教师待遇,从而稳定各地尤其是落后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1月16日《新京报》)

  对于莫先生提出建议的良苦用心,笔者表示由衷的敬意。但对于建议本身,笔者并不赞同。

  学校的行政化,包括校长以及校内各级官员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命制,学校在与校无关的事情上也要惟政府之命是从等,已引起了人们的诟病,现在又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这必将加大这种倾向。

  学校应是科学精神、民主精神最浓厚的地方,但与培养这些精神相对立的学校行政化,在当前却已到了很严重的程度。这主要表现在,学校的管理应该是一种“扁平”式而非金字塔式的管理,但在各级学校里,却依然如政府机关一样等级森严,从正副校长到正副处长再到正副科长,坐车、住房、办公条件等,与其官位也一一对应;学校因要与外在的行政相适应,就必然会议多、文件多,主体性的教学、学术研究等工作,却往往被忙乱的行政工作所代替;机构设置臃肿,干部众多、非教学人员数量恶性膨胀,消耗了大量本来就不足的经费。

  学校行政化使学校变成“小政府”,使得学校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而只能处于附属地位。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势必将让学校进一步失去独立性,教师将被传染公务员的积习,学校的效率会被降低,且不利于教师队伍的流动。

  目前的教育拨款受制于各地的财政状况,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是出于当前公务员待遇能得到较好保障的考虑。这样的思路,有一定的道理。但保障教师待遇,并非只有这一条路。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就能保障应有待遇了,不纳入就难以保障,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凭什么就只能先保证公务员的工资而不是先保证教师的工资呢?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教师待遇,显然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现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问题,而非其他。当前教师的工资同样来自于财政拨款,只不过在某些落后地方保公务员工资要优先于保教师工资,如果重视程度不变,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又能怎样呢?

  《教育法》和《教师法》还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而这样的规定,各地是不是都实行得很好呢?

  而且,即便是落后地区,就必定无钱来保障教师工资吗?这些地方财政的钱都花到该花的地方了吗?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新闻:贫困地区的干部争配豪华小汽车、公款大吃大喝、公款追星……其实,穷归穷,钱还是有的,只不过没有用对地方。

  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是一种制度设计,为何就不能进行代价更低的其他制度设计呢?比如改变干部评价体系,将教育投入列为对干部考核的头号目标。为什么领导们都追求GDP数字的好看?因为关乎其前途命运。所以通过政策杠杆,让领导们像重视GDP一样重视教育、重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也是可行的。

  我们要做的,是破除官本位,要加大执法的刚性和力度,而不是动辄向公务员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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