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慧丽报道:为了鼓励消费者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北京税务部门推出了有奖发票兑换的制度,消费者进行消费后获得的发票一旦中奖,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奖励。但实际上,这项举措面临着兑现难的问题。
据北京市一位姓任的先生反映,2004年11月23日,他和朋友在海淀区航天桥附近的一家饭店“湘鄂春”吃饭,饭后结账时向饭店索要了发票,20多天后任先生在整理发票时,刮
开了这张发票,竟然中了20元现金,这时已是兑奖30日期限的最后一天了。
任先生立即来到离家很近的饭店兑奖。“饭店一开始说最后一天不能兑奖,必须提前四五天,后来又说,只有拿到发票的当天能在店里兑,之后就要到税务局兑奖。说今天是最后一天,即使他们给我兑了,税务局也不会给他们兑的,因为马上就过了30天的期限了。总之就是不给钱。”为10元、20元钱跑一趟税务局,显然得不偿失,因此许多小额中奖者大都选择了放弃。任先生也因此没有得到本应得到的20元钱。“事情不大,钱也不多,但是这件事情挺让人窝火。”任先生表示。
记者在北京市地税局有关部门了解后得知,只要没过兑奖期限,饭店都应该向消费者支付中奖金额。在京地税票〔2003〕16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中,记者看到,为进一步提高有奖发票的中奖率,北京市地税局早在自2003年1月1日起,就在有奖发票中增设了10元、20元、50元三种低面额奖金。为了方便消费者兑奖,有关部门还专为此类低面额有奖发票的即开即兑作出了相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提供发票纳税人即时代为兑奖;代为兑奖纳税人可在60日内到所属征收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由此看来,30日的兑奖期限是针对消费者的,而饭店到税务部门领取奖金的时间实际为60天,那么拒绝为消费者金先生兑奖的那家饭店先前所说的就是个托词了。
《市场报》 (2005年01月18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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