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募集方式获重大突破 首只准公募化公益产品近期面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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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 10:02 证券时报 | |||||||||
在国内掀起为海啸受灾地区捐款高潮的时候,首只准公募化公益信托产品近期有望面世。日前,由民政部、银监会分别予以批复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在北京政协礼堂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作为这个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中融信托也于近期展开市场的发售工作。 据了解,该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委托人单笔委托金额最低为人
突破数项信托限制 根据规定,以往信托产品一般只能在项目所在地或信托公司所在地发行,也就是说发行城市不得超过2个。而该产品在多个城市商业银行发行。 从该信托计划拟采取的发售区域看,其信托资金的募集范围将在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多个重点城市展开。在发售区域的界定上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圈地”的地理限制。 同时,由于该信托计划将首次发行信托凭证,打破了现行有关规定中,信托公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规定。同时,委托人只需200元即可购买该信托计划,奉献爱心的低门槛模式也更有利于热爱公益事业的慈善人士参与到其中来。这首次突破了200份合同、5万元的“私募方程式”。 据悉,该信托计划筹集资金将全部用来购买银行的信贷财产,这会不会降低该信托计划的吸引力呢?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北京)研究院研究员方正认为,国际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资金均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涉及操作的投资品种也以短期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有银行担保的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以及符合要求的、经中央银行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为主。而该信托计划主要以银行存款、资金拆借和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进行组合投资运作,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但从信托关系中委托人逐利的特性看,其投资收益过低的局限性将不利于公益信托业务的长远发展。他认为,信托监管层有必要在加强公益信托财产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对公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模式。 公益信托大有可为 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北京)研究院副院长孙飞博士认为,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是我国第一例正式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推广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信托计划,具有极好的示范效应。发展公益信托可以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信托的综合效能不仅能够扩大公益资金来源,而且也为信托业带来了一片崭新的天地,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信托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这对于两者来说,是一个双赢的格局。 他指出,从整体来看,公益信托业务的开展对于完善我国信托市场的环境治理会起到两方面的促进作用:第一,在市场内部环境方面,他将推进信托企业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并且在此基础上加快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信托信息披露的透明化。第二,在市场外部环境方面,它将会促进信托市场监管体制与法律体系的建设。因为在没有公益信托具体法规制度的情况下,相参照的《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不允许公开宣传、限制跨地域发行等“硬性规定”,以及税收问题的不确定性都将极大地限制公益信托的发展。所以,该产品的推出将推动信托市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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